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探讨兼论知识产权劳动学说冯晓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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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及学问产权爱护之关系探讨一兼论学问产权劳动学说冯晓青中国政法高校教授上传时间:2008-1-29关键词:学问产权/思想/劳动学说内容提要:学问产权是对学问产品享有的专有权,而学问产品可以看成是一种思想的产品。学问产权除了涉及有形的物质体现外,还涉及到无形的思想方面。思想的公有特征保障了学问产品的生产和流转,也折射出学问产权制度的正值性。智力创建性劳动及体力劳动的区分在于前者是一种“思想的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脑力劳动、智力劳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智力产品这一学问产权的客体称为“思想的产品”。在智力创建中,既包含了人类公有的思想,也包含了创建者本人的独创的思想。公有的思想明显不能
2、由某一特定的智力创建者独占。对于创建者独创的思想,在学问产权的不同的形式中,对其爱护的看法和程度则不同。如著作权法中爱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不爱护思想本身,以激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建而不垄断思想本身,已经成为各国著作权爱护的最根本的原则之一。在专利法中则不存在思想及表达形式的区分。专利法中对技术方案的爱护事实上涉及到对思想内容的爱护。在这点上,商业隐私的爱护及专利具有相像的特点。由于学问产权涉及到“思想的产品”的爱护,正确相识“思想”及学问产权爱护的关系,对于理解学问产权制度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结合国外学者的有关观点和理论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一、智力创建物中及“思想”有关的财产权关于思
3、想及有关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的关系,早期的学者普有探讨。例如,19世纪的美国学者斯波纳(Spooner)指出,我们拥有的思想和我们的感情、感觉都是我们自一的财产。他提出思想能够被我们正值地占有,即思想能够成为我们自己的财产,而不能被他人占有。以下的论述即表明白这一思想:“假如个人生产的思想不能被其正值地占有,而是被同等地蜴予其他的人,他们将强制性地要他把他的思想赐予他们,而没有补偿:而且假如他拒绝的话,他们将有权把他视为罪犯来惩处他。”口他建立的基础观点是:思想是财宝,而全部的财宝是智能的产品,思想作为财产来说就是无形的客体。假定思想预先存在于自然中,而且很少被发觉(如科学原则或者自然发生的物质)
4、,那么”的确做了发觉的人,或者首先占有了思想的人,从而会成为法律上的正值的全部人”。另一方面,假如思想不预先存在于F1.然中,而是一个主动的智力的产品,那么在其中的财产权属于创建r这些思想的人他们自己。2的确,在学问产权中涉及到及思想有关的财产或者财产权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学问产权涉及智力产品的爱护,其爱护的客体就是负载思想的学问产品。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学问产品中负载的思想是否具有专有性,或者从更广的意义上说,一般的思想、抽象的思想能否被赐予财产全部权。在当代的著作权和专利法中,美国国会和法院一般确认抽象的思想不存在全部权3。赐予智力创建者拥有抽象的思想会损害后来的创建者。在学问产权制度中,
5、思想特殊是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能被拥有的,但其物质或者有形的表达却可以,这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抽象的思想在转化为有形的表达之前,涉及到个所谓“思想的实施”的问题。在抽象的思想转化到人类能够运用的详细的现实世界的过程中,或者说将抽象的思想转化为人类能够接近的形式中,须要添加人类的劳动。这一过程就是思想的实施的过程。现行的学问产权制度即偏向于将学问财产权授予被获得了实质上实施的思想。如专利被授予没有被包含在任何技术申请中的表达,不会被授予还没有体现于肯定有形的形式、仅仅存在于人的大脑的思想及灵感。思想及物质财产不同,它不能以物质财产被占有的方式来获得,也不能以物质财产消耗的方式来运用。例如,某一
6、个人有某一特定的物质财产后,其他人就不能重任地占有。但一个人在获得一个思想以后,并不能解除他人的占有。这样一来,思想能够在同一个时间被很多人同时占有。并且每个思想能够被其他多数的人所运用。但是,思想被其他人利用会不会损害思想的最初的创建者,却不能箍洁地回答。一般地说,在学问产权制度建立之前,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损害公有的积累。另外,及有形的物质财产相比,思想本身是无形的。正是基于思想的占有的非独占性、运用的非对抗性和本功的无形性,在学问产权制度出现的较早的时候,一些人借此反对学问产权制度4。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再联系一下斯波纳的关于学问产权的观点。斯波纳对学问产权观点的阐述或者说对学问产权正值
7、性的说明,在相当的层面上是建立在对反刻者的驳斥的基础之上。例如,有人提出思想是无形的而反对学问产权制度。斯波纳指出,财产权的客体也包括了其他的无形的实体,像劳动、一个人的声誉。针对思想中的财产权在思想被公开或者思想在从一个人转到另一个人后会被终止一-因为另外一个人从而会完全占有该思想,就像最初的全部人一样一-的反对看法,他认为这种观点错误地确信了“假如一个人信任他的财产被另外一个人保留时,他就会失去对该财产的全部权”5。占有不等于权利的运用,因为“当一个人信任自己的财产被另外一个人所占有时,另一个人没有运用的专有权,除非他获得了财产全部人的同意”6。针对有些思想在F1.然中是社会性的反对看法,
8、他认为社会在生产思想中的作用是零。思想是由个人所创建的,而仅仅是个人对它们享有.权利。正如斯波纳所指出的,“就其本质和性质而言,没有什么东西比一个思想在专有的占有方面更甚。思想起源于单个的个人。他只是在其意志容忍的范围内离开他的头脑。假如他这样选择的话,思想招随着他的死去而终止。”他说,甚至在反对看法是正确的状况下,我们是否因为有形物的创建者利用了从前存在的学问,或者在他们的生产中及其他人有了合作而否认有形客体的私人财产权7。他也反对思想在消班中是非对抗的反对看法。即,一个人对于思想的运用不会削减另外一个人的运用,假如在适用于有形物时看看其中的后果,可知思想不适合于列入财产之列。因为假如劳动和
9、生产不赐予财产的专有权,而且通过任何人生产的每一个商品,在不经过生产者同意的状况下应当被服务于它能够服务的多数人,而不会使不同的人在运用中相互冲突一一这是个真正的原则的话,那么这原则要求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人中都能够自由地运用。就像道路或隧道应当在不发生冲突的状况卜同时自由地让尽量多的人通过一样,思想应当在同一个时间被选择运用它的人尽量多地运用80斯波纳所主见的美键是,否认财产依靠于稀缺、被解除的中间模式和避开暴力冲突的须要的共同作用。他写到,“财产权利或者限制的权利,不依靠于反对者所提出的在占有和运用商品中人们相互之间避开政治的或者暴力冲突的须要”9。相反,财产权或者限制权,依葬于每一个人供
10、应自己的物质和华蜜的须要和权利;以及每个人对其劳动果实实现自己的专有的肯定的须要和权利10。斯波纳的探讨表明他把自然权利适用到了财产,特殊是学问产权,因为财产权或者限制权依靠于每一个人对H己的劳动果实实现自己专有的和肯定的须要。尽管这种探讨是建立在道德须要的基础之上,他的关于及思想有关的财产权和学问产权的观点,对相识学问产权的本质不无启发。思想及学问产权理论视野中的“学问共有物”或者“公有”的概念亲密相关,因为学问产权本身是专有的,而思想本身般地说属于学问共有物或者公有的范畴。原则上,公有是对财产的一种安排形式。在公有观念中,公有是一个及财产相联系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又及安排问题有关。财产的形成
11、方式和利用模式影响到对公有的安排。公有范围的大小明显及对财产的专有权利的界定有关。特殊是在学问产权上,虽然像专利一样在早期是作为一种政府授予的垄断特权的形式出现的,但它在逐步的发展和演化中却成为一种“私权”。世界学问产权组织(WIPO)的及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Trips协议)即明确地将学问产权界定为“私权”,要求各成员予以确认。在早期的哲学思想中,也可以找到这种私权的影子。例如,休谟指出,在个人的思想和思想的客体之间有一个结合,并且在以后一个新的道德联盟将通过权利或者财产被产生出来,而这归于该人11。私权意味着对公有的解除。但是,在学问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意义上,私权对公有的安排仍旧是存在相
12、当大的余地的。现行的学问产权的形式不会支持对非全部人的完全解除,公有中总是存在肯定的容量,而且这种容量是在不断地增加的。完全解除非全部人的学问产权制度无论从理论的还是现实的角度看都是不行能存在的。有学者对此分析了两个缘由:第一,从思想中完全解除第三方的任何财产制度必需以我们的私有和个人自由的观念不能匹配的方式实施它的限制。其次这种解除的胜利限制是不行能的。这种不行能性可以被认为是要么有技术上的缘由,要么有经济上的缘由。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实践中的考虑将会限制人们被从智力商品中解除的方式。通过任何一个标准,深度的审查将要进行。这种深度的审查自然不是有效果的成本12。另外,思想的产品涉及的思想是从公
13、有中被占有的,通过思想的抽走,该公有并没有被贬值。前面已经探讨了思想及物质财产的不同。从增加价值的角度看,两者好像存在着肯定的共性,即物质客体被改造成财产的行为过程中和思想被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都涉及到增加的价值。但必需看到,在涉及到“公有”时,两者的区分就很明显了:前者的增加的价值干脆进入的是个人财产全部权,而思想被开发利用的增加的价值,或者说新思想的增加的价值,却不是天经地义地进入学问产权人的私有范围,相反,它增加的是社会的“公有”的容量。我们即使假定思想被确定为某一个人的财产,它仍山可以被其他人所获得。特殊是,及物质财产不同,一个思想被开发后,可以在此基础上产生更多的思想,从而可以大大扩展公
14、有社区的“势力范圉”。以计算机语言的开发为例。在这种状况下,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使其他贡献成为可能。着手从事创制一种新语言的工作,是一个比利用现有的语言编写程序更具有雄心和困难的项目。这不是大多数计算机科学家情愿担当的。在那种意义上,它更是一个独特的思想而不是现有语言中的新程序。这种新语言可能以没有那种语言程序就不能进行的方式刺激程序的开发。此外,这种新语言对于编写这些程序供应了刺激。这样一来,它是对公有的扩充。在这种公有中,很多人具有新的实力去创建更多的财产,甚至进一步扩充了公有的总量。美国闻名学者诺齐克(Nozick)曾设想物质占有制度以类似于思想膨胀的方式有利于社会13。在物质财产世界中,
15、这是难以做到的。终归物质公有及思想公有的膨胀是不同的。依据劳动增加价值理论的观点,物质被改造成财产的行为增加了财产的价值。但是,这种增加的价值是干脆地由该财产全部人来享有的。像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到的耕种土地和增加生产的例广就是如此。所以设想物质占有制度以类似于思想公有的方式膨胀是不大可能的。即使是从价值增加的角度相识了学问产权制度的正值性,也应看到学问产权制度本身对于新思想的增加价值却没有赐予新思想的创制人,它也不要求新思想的创制人把思想进入公有。另外,孟某一思想产品及另一思想产品之间,假如在思想的开发、利用方面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那么就思想产品之上的学问产权而言,会存在相应的制约关系。此时后一
16、思想在前一思想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增加的价值受到前一思想产品全部人的限制。像专利制度中的从属专利、著作权制度中的演绎作品,就属于这种状况。有学者将这种思想及思想之间的独立或者制约的关系提炼了以卜两个原则:第一,假如思想能够从要求有重要的独立性劳动或者创建性的“母思想”中被分别出来,该思想属于劳动者。其次,假如新思想及母思想之间太具有相像性,那么母思想能够对新思想的利益进行限制。最终,这两个原则受这样一种情形的限制,即后来的思想包含了全部的母思想,就像运用专利方法的新机器把专利方法作为几个步骤之一。在这些状况下,在母思想中的全部人的利益必需调整到由前面两个原则供应的平衡以下。思想,被认为是人类的集体
17、财产。思想是不能被占有的,这在于它应当在公有中为任何人能够利用。一般思想不能被垄断的部分缘由也正是人们关注的爱护公众免受损害。1!易予作者、独创者等思想的创建者对于纯粹的思想的限制被认为会削减社会总体效用。但是,在思想的产品中赐予财产权,由于不但没有完全地解除其他人运用该思想,反而会增加思想的产出和增加新的价值,那么依据在私人生产中增加必要的公益观点就显得不那么必要r。不过这可以理解为赐予个人以经济上的利益以弥补在公有中的损失。思想本身从源头来说,来自于公有。由于每一个思想都能被多数人利用,而且每一个人的利用都不会耗尽公有的积累,思想的不行耗尽性的条件是简洁被满意的。思想由于其区分于物质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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