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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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 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2010年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托幼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 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OY岁儿童的各 级各类托幼机构,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机构: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 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 构。幼儿园: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预 防控
2、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保 障婴幼儿健康,促进身心发展。第四条部门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 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 生保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 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考核; 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健康行
3、政主 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制定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 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营养、 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 为保健、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 员岗前培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考核、日常业务培训或现场 观摩活动;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开 展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 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第七条其他单位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 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
4、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 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人才交流中心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幼儿园卫生保 健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结合。6 岁儿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指导、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第八条 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各 项食品安全要求。提供的食品、生活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等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
5、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制定并执行安全 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 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第十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 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 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 要求。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 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
6、应当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 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幼儿 园卫生保健人员需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需经过市级或县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 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 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 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 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取得成都市托幼机 构保健人员岗前培训考核
7、合格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 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 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心 理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具体指导,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 等方面管理。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 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成都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 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上岗前须取 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 检过程中发现影响儿童健康的传染病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 并符合传染病相关管理要求,方可回园(所)
8、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 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 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托幼机构的炊 事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 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 进儿童身心健康。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不少于2小时/天, 寄宿制
9、不少于3小时/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天;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定期组织开 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OT岁儿童每年至少4次,12岁儿童每 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X 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 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 检查结果,督促家长带体检结果异常儿童到医疗保健机构就诊, 并追访结果;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 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制定并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 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10、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园时须查验预防接 种完成情况并评估结果,同时督促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监护人及 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儿童入园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须 在新生开学后或儿童转学、插班30日内完成。(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常见病进行登记管理,对 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营养不良和超重、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关注生长发育偏异儿童并及时干预。重视儿童眼、耳、口腔保健, 每半年进行一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口腔保健。3岁儿童每年 进行1次听力筛查,3岁以上儿童建议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 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结合健康检查对婴幼儿心理行为发 育情况进行筛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八)建立卫
11、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儿童及其 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做好 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幼儿园使用附件中表册,托育机构使用成都市托育机构卫 生保健表册(试行,相关表册填报逐步实现信息化。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 法规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
12、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 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 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 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辖区基层 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出具的复课证明方可 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 次入托幼机构。第二十一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统筹设置辖区开展 入园(所)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13、,对拟开展入园(所)健康 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对既往获取资质的机构进行 动态监管。新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的机构应获取评价结果为 “合格”的成都市入园(所)健康检查机构评价报告后方可开 展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获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 构名单报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定期开展校验工作,每年 在官方网站公布名单。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 擅自改变。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章给予行政处 罚:(-)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
14、卫生保健人员。(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工作人员。(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儿童。(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 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幼儿园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 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幼儿园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 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按照
15、职责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开 展儿童入园(所)体检,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成都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说成卫发201D 57号)同时废止。附件:1.成都市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评价流程2 .成都市开展入园
16、(所)健康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 构评价标准3 .成都市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 构申请书4 .成都市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评 价报告5 .成都市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6 .成都市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7 .成都市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8 .成都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9 .成都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10 .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11 .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资料统计、分析表12 .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报表成都市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评价流程一、拟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按本管理办法要求配备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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