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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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做好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 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持续增强应 急管理、救援、保障能力和社会协同应对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 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 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突发事 件应对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河南省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 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隧道塌方、涌水,火灾以及大客 流等情况,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 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 国家及我省有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 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
3、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 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1.4 工作原则(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履 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 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运营突 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安 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做好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物资准备,及时分析、预警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因素,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属地负责,协
4、调联动。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管 理体制。在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事发地政府和 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事发地市级政府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 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通过建立联动机制, 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依法规范,职责明确。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应急管理、 处置工作,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各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 和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防止职责交叉。(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积 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
5、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在运营突 发事件发生后,能够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快速高效开展应急处 置工作。(6)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 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 物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信息交流制 度,实现信息共享。1.5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1【级)、较大(I级)和 一般(IV级)四级。1.6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我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领域 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市、县
6、级政府和省、市、县级 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 同组成我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由省政府成立省 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 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总指挥:省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副总指挥:省政府协助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 厅、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事发地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成员: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 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
7、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人防办、省军区战备 建设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其他有关 省级单位及事发地市级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省指挥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应 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处置运营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非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的,由省指挥 部报请省委、省政府协调处理。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指挥部日 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各地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市级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 事件的监测预警
8、、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应对工作,要明确应急指挥机 构和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 组织防范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后,由事发地市级政府 负责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 事发地市级政府可报请省政府批准,或者根据省政府领导安排部署,成 立省工作指导组,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应 急救援队伍、专家和物资、装备等资源。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地方政府要建立跨区域运 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指挥权限和职责,实现部门间、 区域间、条块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
9、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 跨市级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由有关地方市级 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者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请求。2.3 现场指挥机构事发地市级政府可根据需要成立由相关部门、救援队伍、运营单位 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制定 和组织实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 展应急救援,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参与现 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4 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 挥机制,加强运营监测;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
10、件,完善应急预案 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2.5 专家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轨道、结构工程、人防工程、车辆、供电、通 信、信号、机电设备、安全和应急管理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 请防洪、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反恐防暴和水文、地质等专业的专家参 加,为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技 术支持。鼓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设置专家库。2.6 预警和信息报告3.1 信息监测3.1.1 运营单位监测要求运营单位负责建立
11、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 事件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 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 等的监测力度,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 时将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信息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网络 安全监测,确保运营监测信息存储及传输安全,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3.1.2 政府部门监测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 通运行监测工作,会同公安、气象、自然资源、
12、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应急、卫生健康、地震等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 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大客流和大面积停电、气象灾害、地质 灾害、地震、网络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相关 信息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将各类信息加入突发事件常规 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 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对业务范围内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 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 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3. 1.3监测内容运营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监测:(1)城市轨道交通运
13、营相关制度、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及运营安全 管理情况等;2 2) 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消防、特种设备、 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等;(3)突发大客流、大面积停电、火灾、洪涝灾害、网络安全等相关 信息;(4)保护区安全情况。3 .2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运营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 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 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 行。3.2.2 预警信息发布运营单位要迅速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 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并根
14、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及时发 布预警信息。对因设施设备故障和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 要及时向运营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发出预警信息;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 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通过车站及列车信息系统、 有关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 卫生健康、地震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与运营单位的信息通报机制,发 现或者接到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预警提示后,要及 时告知运营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按照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和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
15、及时通过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 布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单位及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承担应急处置 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 接收结果。3.2.3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运营单位要根 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各自职责,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测。运营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人员增加监 测、巡查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2)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 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
16、项提示 或者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常识、 措施。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 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对突 发大客流预警,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 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乘客疏导工作,视情况采取限流、错峰、越站、 临时关闭车站、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停运、线网停运等措施,必要时 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导客流;对隧道塌方、涌水等预警,立即采 取临时关闭车站、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停运、线网停运等措施,并组 织专业人员排查确认。(4)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17、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5)安全保障。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 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 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6)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 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者 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地方或者部门 (单位)要及时组织分
18、析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 程度等,安排部署防范性措施。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 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事件有关预警信息。运营突发事件危险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适时终止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3.3信息报告3.3.1 报告程序和要求发生或者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要立即向事发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 和乘客。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或者监测信息后,要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经核 实后
19、向省交通运输厅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 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事发地市级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 上报事件信息,每级上报时限为15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 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 以及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并可能演化为 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 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由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报告。上级政府及其城市
20、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获悉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 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3.3.2 报告内容与方式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为发现或者得 知运营突发事件后的首次上报,续报为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 况后的补充上报,终报为运营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末次上报。初报、 续报和终报的主要内容如下:(1)初报应当报告运营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 质、简要经过,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失联 情况以及所需救援力量
21、等。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 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短时间无法全面确认、可能影 响首报时效性的内容,可在续报时补充报告。(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3)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措 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 题等详细情况。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通过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 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 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情况不够 清楚、要
22、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发生在敏感 区域、特殊时期事件信息或者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 要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4应急响应与处置4.1先期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 制事态发展,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 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信 息及事件情况等,迅速开展分析、评估,并会同专业救援力量提出应急 处置方案及建议。相关部门(单位)接报后,要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开展 应急处置工作
23、,并及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任务执行情况。针对暴雨、雷暴大风、火灾、地震、结构坍塌、保护区违规作业等 预测难度大、发展态势猛、危害范围广因素导致运营突发事件,以及可 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要建立停运 熔断机制,明确停运熔断的技术指标、关键阈值、处置流程及工作要求, 经研判达到停运熔断条件的,要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果断采取封站、甩 站、暂停部分区段或者线网运营等措施,有效提升停运工作决断效率。4. 2分级响应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运营突发事 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n级、IV级四个等级。4.2. 1 I级、级响应发生或者初判发生特别重
24、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要立 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 合评估,认定达到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报请省政府分 别决定启动I级、级应急响应,其中启动I级响应由省政府主要负责 同志决定,启动级响应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决定启动I级、级 响应后,由省政府进行紧急动员,向各有关单位下达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的指令,同时上报国家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国家层面协调 处置的,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或者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4.2.2 I级、IV级响应发生或者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后,由事发地市级政府 负责应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领导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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