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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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全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构、配件,以及与他人开展劳务合作,均不属于施工分包。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对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分包
2、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配合省厅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分包监管职责情况开展指导、检查。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工作。第五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重要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分包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般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本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包括对承包人拟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出具书面意见,建立施工分包台帐,定期检查现场分包情
3、况,及时制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发包人可以委托代建单位履行分包管理职责,但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第八条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包括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拟签订分包合同,建立施工分包台帐,结合现场监理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并报发包人处理。第九条承包人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分包报批程序,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第十条分包人应当设立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分包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4、。第H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的负面清单中所列内容,或者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的内容,不得分包。第十二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承包工程范围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三)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绿化、声屏障等无对应施工资质的除外)。第十三条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将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交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提交发包人审批,具体程序如下:(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
5、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报监理人审查。(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审查是否存在招标文件或负面清单(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并动态更新)规定的不得分包内容,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分包人拟派驻现场的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劳动关系,明确是否同意分包。(三)发包人或代建单位批准。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连同分包合同,提交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建单位审查,取得书面同意。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干预承包人选择施工分包单位。发包人、监理人应当自收到分包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经审查不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反馈不同意的理由。第十
6、五条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但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应在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劳务合作合同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第十六条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并报承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
7、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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