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债券做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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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债券做市版本及修订说明修改日期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2022/9/20首次发布二。二二年九月第一章总体要求4一、概览4二、做市商岗位设置4三、做市商风控合规管理4第二章债券做市商5一、主做市商6二、一般做市商6三、做市专用证券账户7四、做市商类型变更8五、做市商信息变更与披露8六、做市商动态管理安排8第三章债券做市品种10一、基准做市品种10二、自选做市品种12三、做市债券信息披露12第四章债券做市业务12一、做市方式12二、做市业务评价13三、做市支持措施15四、监管豁免情形15附件1:基准做市实施方案17附件2:关于债券做市业务准备情况的专项说明(参考模
2、板)20附件3: 一般做市业务报备表22附件4:做市业务变更报备表23附件5:暂停/恢复做市业务申请表24附件6:终止做市业务申请表25重要提示一、为便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做市 商规范开展债券做市业务,进一步明确各业务环节操作流 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 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一 一债券做市(以下简称做市指引)相关规定,制定本 指南。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 应当以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二、在本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的债券做市业务功能上线 前,做市商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邮件主题 应当注明办理
3、事项,附件超过IOM的需以超大附件或者网盘 链接发送。如未特别说明,相关文件均需加盖公章,以彩色 扫描件方式制作成PDF文件。做市商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文件与原件一致。三、本所将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 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第一章总体要求一、概览债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交易规则 做市指引的规定,在本所债券市场为债券提供流动性、 开展债券做市业务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 做市商。债券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本所债券市场持续报出做 市品种的双边买卖价格、对本所债券投资者的询价请求
4、进行 回复,以及通过本所认可的其他做市方式,为债券提供流动 性的行为。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加强对市场风险、模型风险、存货风险、做市风 险、操作风险等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控制。二、做市商岗位设置做市商需配置专门的债券做市业务团队开展做市业务, 不得把做市业务外包,或者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做市商开展债券做市业务需设立交易、风险控制、技术 运维等岗位,涉及交易、风控、合规、清算、信息技术等多 个业务和功能支持部门,并建立备岗机制。做市业务应和经 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 不当流动和使用。三、做市商风控合规管理做市商应当制定健全的业
5、务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流程,涵 盖做市业务管理、交易管理、结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应急等各个业务环节,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岗位设 置。做市商应当根据监管部门以及本所相关规定,制定做市 业务相关管理办法,保障业务规范开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做市业务实施机制、决策流程、授权体系、风险管理、合规 与内部控制等。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业务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做 市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识 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置、风险定期报告机制、压力测试 的情景设置和分析等。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业务应急预案,以应对做市业务中 的突发事
6、件,保障做市业务平稳开展。第二章债券做市商本所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包括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 做市商对基准做市品种开展持续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基准做 市业务);一般做市商对其自行选定的做市品种在一定时期 内开展做市业务(以下简称一般做市业务)。主做市商可以 参照一般做市业务的要求对自选做市品种开展做市业务。证券公司为债券交易开展做市业务的,应当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对于已取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本所将根据业务报送材料接收其成为 本所债券做市商、在深市开展债券做市业务。一、主做市商(一)主做市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
7、债券交易参与人可以成为主做市商,开 展基准做市业务:1 .市场交易活跃,近2年债券交易量排名靠前;2 .具有专业的做市团队和较强的做市能力;3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主做市商材料报送债券交易参与人拟成为主做市商的,应当向本所报送以 下材料:1 .基准做市实施方案(附件1);2 .关于债券做市业务准备情况的专项说明(附件2);3 .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拟开展基准做市业务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材料 至本所指定邮箱szsebond,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债 券做市业务-主做市商材料报送-【机构全称】”。本所将于 2个交易日内受理报送材料,并在受理后5个交易日内反馈 结果。本所将对报送材料进行审
8、慎评估,并将视情况通过要求 补充说明、汇报座谈、专家评议、技术验收及测试等方式评 估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做市业务准备情况。二、一般做市商拟开展一般做市业务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在开展做市业务前向本所报送以下材料:1 .一般做市业务报备表(附件3);2 .关于债券做市业务准备情况的专项说明(附件2);3 .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拟开展一般做市业务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材料 至本所指定邮箱szsebond,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债 券做市业务-一般做市商材料报送-【机构全称】。本所将 于2个交易日内受理报送材料,并在受理后2个交易日内反 馈结果,相关材料评估安排同上。三、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一)做市账
9、户报备做市商在提交报送材料时,应当在基准做市实施方案 (附件1)或一般做市业务报备表(附件3)中按要求报 备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做市商应当在报送材料前,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账户信息报备 规定完成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信息报备工作。债券交易账户 信息报备通过本所固收业务专区 要使用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数字证书(M类数字证书)。(二)做市账户变更做市商拟变更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 交易日向本所邮箱szsebond提交做市业务变更报 备表(附件4),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债券做市业务- 变更做市账户-【机构全称“。做市商每季度内原则上最 多可以进行一次账户变更。四、做市商类型
10、变更一般做市商拟变更为主做市商的,应当符合主做市商相 关要求,并根据本章“一、主做市商”相关要求报送材料。主做市商拟变更为一般做市商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 向本所邮箱szsebond提交终止做市业务申请表(基 准)(附件6),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债券做市业务- 变更做市商类型-【机构全称】“。主做市商变更为一般做 市商的,3个月内不得重新变更为主做市商。五、做市商信息变更与披露(一)做市商信息变更债券交易参与人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相应做市商信息 同步变更,无需另行报送。做市商拟变更机构信息、做市业 务类型、证券账户以及做市债券信息以外信息的,应当向本 所邮箱szsebond提交更新后的基准做市
11、实施方案 (附件1)或者一般做市业务报备表(附件3)以及变 更情况说明。(二)做市商信息披露本所将通过官网“固定收益信息平台-信息披露-交易参 与信息-机构名单-做市商”栏目向市场公告做市商名单及 其做市债券信息。六、做市商动态管理安排(一)暂停/恢复做市业务根据交易规则做市指引相关规定,出现下列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做市商可以暂停对应债券品种的做 市业务,出现下列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做市商可以暂 停开展做市业务:1 .做市品种被停牌的;2 ,做市品种的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3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无法正常开展做市业务 的;4 .本所认定的其他难以持续开展做市业务的情形。上述情
12、形消除后,做市商应当及时恢复做市。出现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做市商无需另行提交暂停对应 债券品种做市业务的申请;做市商出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 情形且确需暂停做市业务的,应当不晚于次一交易日向本所 提交暂停做市业务申请。做市商拟恢复做市业务的,原则上 应当提前2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申请。做市商申请暂停或者恢复做市业务的,应当向本所邮箱 szsebond发送暂停/恢复做市业务申请表(附件 5),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债券做市业务-暂停或者恢复做 市业务-【机构全称】”。(二)终止做市业务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做市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 易日向本所提交终止做市业务申请,并注明终止做市业务生 效时间。经本所确
13、认后,做市商方可终止做市业务。做市商 应当向本所邮箱szsebond发送终止做市业务申请 表(附件6),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债券做市业务-终止 做市业务申请-【机构全称】“。做市商主动终止做市业务 的,6个月内不得重新开展债券做市业务。本所按照交易规则做市指引等规定对做市商的 债券做市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根据定期评价结果对做 市商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做市商不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未 认真履行做市义务、存在严重扰乱债券市场行为或者存在严 重违规等情形的,本所可视情况终止其做市业务。第三章债券做市品种做市品种包括基准做市品种和自选做市品种。主做市商 对基准做市品种开展持续做市业务,一般做市商对其自
14、行选 定的做市品种在一定时期内开展做市业务。主做市商可以参 照本所对一般做市业务的要求对其自行选定的基准做市品 种以外的债券品种开展一般做市业务。本所鼓励债券承销商为其承销的债券品种做市。一、基准做市品种(一)基准做市债券清单要求根据做市指引相关要求,本所将选取符合以下要求 的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债券清单:1 .国债:选取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10年 期等期限中最新上市的两期国债;2 .地方政府债:选取期限在5年内(含5年)、发行 利率较对应基准利率上浮10bp、最新发行的6只地方政府债;3 .政策性金融债:本所指定;4 .政府支持债券:选取最新发行的2只铁道债;5 .公司债券:选取债项
15、评级AAA、存续规模大于15 亿元、剩余期限大于半年的公募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可交换 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针对每月末不再符合要求的债券,本所将对其进行调出 处理,并原则上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即于次月将 相关债券正式调出基准做市债券清单,对处于“过渡期”内 的债券开展做市业务计入评价范畴。基准做市债券清单中提 前摘牌的债券将于当月末直接从清单中调出,不再设置上述 “过渡期”安排。(二)基准做市债券清单披露为便利做市商根据要求及时调整做市债券,本所每月定 期更新基准做市债券清单,并通过本所官网“固定收益信息 平台-信息披露-交易参与信息-做市品种”栏目披露。(三)基
16、准做市业务要求根据做市指引相关规定,主做市商应当从政府债券 和政策性金融债基准做市债券清单中选择至少5只债券做 市,从公司债券基准做市债券清单中选择至少10只债券做 市。主做市商提交基准做市实施方案(附件1)时,应 当按要求明确拟做市的基准做市债券信息。做市商应当关注基准做市债券清单调整情况,及时对本 机构基准做市债券范围进行动态调整。若做市商的基准做市 债券不再属于本所基准做市债券清单的,相关债券将自动调 出该做市商的基准做市债券范围。做市商拟调整做市债券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向 本所邮箱SZSebe)nd提交做市业务变更报备表(附 件4),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债券做市业务-变更基准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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