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0年:历程、挑战和中国角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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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0年:历程、挑战和中国角色摘要:1982年通过和开放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是一部重要的海洋领域综合性法律文书,获得了国际社会的 广泛支持。尽管公约构建了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法律框 架,但公约并未穷尽关于海洋权利义务的所有事项。回 顾公约通过40年的历程可发现,公约的谈判、通过、 生效和发展无一不是时代的产物和利益的博弈,其精心构建 起的微妙平衡反映了海洋管辖与海洋自由这一对相生相伴 矛盾的互动。公约通过后的40年间,国家实践的差异、 海洋技术的革新和自然环境的变化给包括公约在内的海 洋法发展提出了诸多新挑战,外化表现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不 断扩权与随意滥用。中国与公约同行40年,
2、在国内发展、 国际形势和公约的共同影响下,逐步确立和深化了自身 的海洋观念,践行着有特色的海洋实践。展望未来,中国应 以更为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出应对公约 挑战的可行方案,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论述的国际 影响力,推动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管辖;海洋自由; 海洋命运共同体作者简介:何田田,女,广东肇庆人,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人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正文摘读现代海洋法发展的里程碑是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2年时值公约开放签 署40周年。40年后的
3、今天,公约已获得了包括欧盟在内 的168个国家和实体批准。40年来,不少学者提出,公约 是一部“海洋宪章”,对确立现代国际海洋秩序有着重要的作 用。然而,随着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不断深化和变革,公约 在解决传统与新兴海洋法问题中逐渐显现出漏洞与不足,国 际社会开始出现修正公约的考量。就中国而言,公约 是中国自1971年10月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参与的第一 次大型多边条约谈判。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联合国第三次海 洋法会议的磋商,为公约的诞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982 年12月,中国在牙买加蒙特哥湾签署了公约,成为第一 批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于1996年批准了公约,并 由此开启了我国依据公约加强海洋
4、管理,维护海洋权益, 建设海洋强国之路。在公约通过和开放签署40年的背景 下,回顾公约40年走过的历程、呈现40年以来国际海 洋法的发展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检视中国与公约互动 的经验,展望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鉴于前人研究已较为系统地梳理了中国在国内层面 近40年颁布的涉海法律法规和相关维权实践,本文将不再 赘述,而将论述重点聚焦至与公约相关的国际实践与国 际现实。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海洋 秩序正在经历深刻调整。近年来,一些国家出于维护海洋霸 权的目的,人为制造分裂和对抗,导致海上安全问题层出不 穷;同时,全球性海洋问题凸显,全球海洋治理面临各种
5、挑 战。中国在深刻认识当前这一时代背景下,秉持“海洋命运 共同体”理念,团结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海洋问题,为包括公 约在内的海洋法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一、公约的40年 历程海洋自由与海洋管辖的矛盾自始贯穿于海洋法的整个 发展历程。这对矛盾的相互作用构成我们认识公约、理解 海洋法的重要起点。传统海洋法以习惯国际法为主要渊源。 自17世纪,海洋法开启了早期的发展历程,著名海洋法学者 格劳秀斯(HUgOGrotiUS)发表了海洋自由论;18世纪, 一些国家主张将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逐步形成以领海制 度和公海自由为主要内容的近代海洋法。20世纪中期,沿海 国对海洋的管辖要求开始主导近代海洋法的发展。194
6、5年, 美国总统杜鲁门(Harry S. Truman)发表声明,单方面主张 将美国的管辖权扩张至该国大陆架上的一切自然资源。其他 国家纷纷效仿,进而对上层水域提出了类似于主权性质的权 利要求。国际社会由此开启了三次海洋法会议进程,逐步确 立起成文的海洋法制度。1.1公约的谈判(1973年一1982 年)1973年,国际社会召开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 9年漫长且艰苦的谈判,终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公 约。公约的谈判延续了发展中国家和主要海洋大国的对 立,充分反映了海洋管辖与海洋自由的博弈。在9年“马拉 松”式的谈判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主张和维护自身的海洋管 辖和海域利益,海洋大国基于
7、资金、技术等优势,倾向于相 对开放和自由的海域制度,谈判进程步履维艰。经过出席第 三次海洋法会议各国代表不懈努力的艰苦谈判,公约终于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谈判。公约既赋予沿海国在专属 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也保障了其他国家合法的航 行飞越等自由,达成了体现“一揽子”(PaCkage deal)协议 的最终文本。公约的通过实属不易。“一揽子”协议的方 式有助于各国在不同事项上形成综合性协议,使公约内 部各项规定紧密相关,构成整体的“一揽子”,建立起公约 内部文本的微妙平衡;但“一揽子”协议也意味着尽管不同 类型的国家诉求不一,但仍在利益平衡下达成了一致。例如, 为了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公约
8、的某些条款不得不采用或模 糊或繁琐的措辞,处于不同立场的国家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 这些条款。由此,公约的整体文本得以平衡、完整,反映 不同国家的诉求和偏好,也体现一种微妙、脆弱的平衡。L2 公约的生效(1982年一1994年)公约在通过时虽然 已经获得众多国家的支持,但从开放签署到正式生效却又历 经了 12年时间,这一缓慢的生效过程,同样反映了海洋自由 与海洋管辖的对立互动。公约签署后,西方主要大国对公 约第11部分规定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 底土(“区域”)的资源开发制度强烈不满,拒绝签署或者批 准公约。为促进公约生效,在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主 持下,联合国再次发起了国际海底制度的磋
9、商谈判。1994年 7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修改公约“区域”制度实质性条 款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这一执行协定 对公约第11部分做了重大修改,才得以消除发达国家此 前的不满与顾虑,促成了公约的生效。公约的生效意 义重大。公约不但是国际社会在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方 面的重要成就,而且公约创新的一些海洋法概念和海洋 法制度,在过去40年间获得了很多国家的认可,对各国的海 洋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在实践中多次 提出,公约的一些条款反映了习惯国际法,不但可以适用 于公约缔约国,也可以适用于非公约缔约国。L3公 约的发展(1
10、994年一至今)公约自开放签署的40年间 “一直处于发展过程中”。第一,就公约自身的法律体系 而言,公约在40年间已通过了两个专门的执行协定,正 在谈判第三个执行协定。一是上文已提及的执行协定。执 行协定是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既体现了公 约谈判中由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帕多(Arvid Pardo)大 使提出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又构建起一套新的海 底资源管理和开发制度。二是渔业协定。为了确保跨界鱼类 种群和高度涧游鱼类种群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1995年 8月国际社会通过了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洞游鱼类种 群的规定的协定
11、(以下简称跨界鱼类种群协定)。跨界 鱼类种群协定的许多条款超越了公约的法律框架,补 充了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法律制度,是公约的一个重要发 展。三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 用的第三个执行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公约谈 判期间,各国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 缺乏认识与预期,导致公约未针对有关问题制订具体规 范。为此,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决定设立非正式特设工作组 研究应对方案,并于2015年6月通过第69/292号决议,决 定就此“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以此一揽子 处理海洋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等问题,补充公约法律 制度。执行协定跨界鱼类种群协定
12、和正在谈判中的 BBNJ协定都是对公约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公 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约在开放签署后的40年间,就 在自身框架内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成果,这在多边公约发展 史上是少见的。第二,多个国际组织一直推动着公约的 发展。一是公约在联合国层面的发展。联合国一直是公 约谈判、磋商和缔结的重要平台,在海洋法发展历程中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BBNJ协定在最初选择谈判平台 时,一些代表指出,联合国大会职能广泛,成员代表多元, 是处理复杂多学科问题最合适的全球论坛。故此,BBNJ协 定仍然选择在联合国层面、于公约框架内谈判。近年 来,联合国大会由于其讨论议题角度广泛,有跨领域和跨专 题的优势,吸
13、引了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海洋事务审议,各国 在联合国层面讨论海洋政策与法律的机会也日益增多。二是 多个联合国专门机构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通过不同的国际 协定,补充着公约相关规定,推动着海洋法的发展。以 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海事组织为例,公约多个条款提及的 制定海上安全、航行事项、海上污染等方面规章和标准的“主 管国际组织” (compete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就是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在航运和海洋环保方面 的专业性得到了公约缔约国的认可。迄今为止,国际海 事组织已主持通过了多项国际条约和数百项条例、准则和原 则,极大地补充了公约的规定,推动了大量与
14、海洋相关 的国际标准的诞生。除此以外,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在引领无 人智能技术海上应用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发展,例如 2019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次会议批准了海上自主水面船舶试航暂行指南。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 制定了大量与具体海洋问题相关的国际协定和国际标准,不 但极大地推动着海洋法的向前发展,而且这些协定和标准还 能通过公约中众多模糊性条款和开放性措辞进入公约, 成为缔约国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这些由国际海事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等多边国际平台制定的海洋规则,与公约互相补充、彼 此关联,补充着公约的规定,也反映了公约并非唯 一的海洋法律。第
15、三,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在这40年间也 极大地推动了公约的发展。公约第15部分规定了 4 种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公约附件 七仲裁庭和附件八仲裁庭。自公约生效以来,这些争端 解决机构日益活跃,处理了多个与海洋相关的争端案件。其 中,国际海洋法法庭自成立以来受理了 29个案件,包括12 个临时措施案件和9个迅速释放请求,以及2个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自1994年以来也处理了 18个与海洋相关的争端。 这些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在裁决争端或发表咨询意见时,大 胆且创新地解释了公约中一些实质条款和重要概念,例 如第91条国家与船舶“真正联系”的要求、第111条“紧追 权”的行使条件、第121
16、条“岛屿”“岩礁”的概念等等。近 年来,这些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 有着明显的扩大管辖权,以判例发展海洋法的倾向,它们在 行使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影响了整个海洋法的变化。 可见,国际海洋法是层次立体,内容丰富的复杂法律领域。 海洋法涉及海事、海商、渔业、海洋生物、环境保护、海洋 划界、“区域”等多种事项,既包括公约和其他重要的双 边、多边、区域性国际条约,也涵盖与公约相辅相成的 一系列不具法律约束力的、但反映共识的政策、目标或标准 的文书,如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大会关 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决议,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规则 和建议等等,甚至还包括海洋争端的
17、国际司法判例。二、公 约面临的挑战公约虽一直被称为“海洋宪章”或者“活 的条约”(living treaty),但学界对公约的认识依然是 清醒的。公约是妥协的产物,无法在所有条款上兼顾不同 利益集团及所有国家的利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甚 至缺陷。例如,公约关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领海权利 的模糊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端,各方对公约中专 属经济区制度赋予沿海国和非沿海国的权利和自由也理解 不一,有关国家在实际解决权利冲突方面矛盾重重,等等。 从近年海洋法的发展来看,公约的这些不足不但没有得到 很好的解决,而且还遇到一系列新的困境和挑战。2.1公约 的执行困境公约在全球层面上缺乏直接的执行
18、机制。公 约将海洋分为内水、领海、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公海 等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域,建立起相应制度,赋予各缔约 国在不同海洋区域内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管辖权。缔约国在 不同海域以港口国、沿海国或船旗国等不同身份,将公约 下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国内法,以实施国内法的方式间接地执 行公约。然而,公约这种法律设计,不可避免遭遇缔 约国因执行能力和执行方法等主客观差异带来的困境。一方 面,一些缔约国本身不具备相应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意愿。例 如,根据公约第5部分“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沿海国 可按照公约相关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制定国内法律和 规章。现实中,一些国家依据各自海洋活动的性质、海洋活 动的地点等制定
19、和执行各自的国内法律,一些国家却没有相 应立法,在其管辖海域内不行使或偶尔行使公约赋予的 权利,这种情况容易在国家间产生争议与分歧。另一方面, 与上述情况相反,部分海洋大国尤其是海洋霸权国家,出于 本国利益的考虑,置公约相关规定于不顾,无视其他国 家的法律,刻意模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测量和军事测量活 动之间的界限,滥用其海上执法权力,在他国管辖海域内开 展军事侦察等活动,甚至以违反公约规定的方式来过度 地执行公约。总之,公约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 一国国内实践的现实,必然引发不同国家因执行能力和执行 方式的差异带来的冲突,尤其在专属经济区这一区域内,沿 海国与其他国家因对权利的理解不同而多有
20、分歧。2.2公约 的时代挑战人类对海洋的认知是不断变化的。海洋正面临着 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化、无人智能技 术应用等问题,这些问题正在影响海洋的福祉。以气候变化 为例,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挑战,正在深刻影响我们赖 以生存发展的蓝色星球,其中重要后果之一就是导致海平面 上升。各国在公约谈判期间还没有意识到气候变化这一 科学问题给海洋带来的法律影响,公约也没有专门相应规 定调整相应问题。但是,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等自然条件 的改变,却正在引发一些与海洋法有关的重要问题,包括基 线、海洋区域外部界限、海洋划界等多方面,这将给公约 既有规则的解释和发展带来重大的挑战。气候变化还将使
21、海 水温度上升,海洋酸化,鱼类资源分布改变,这将加剧渔业 管理的不确定性,进而产生严重的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除 此以外,无人智能自主技术飞速发展,无人船舶逐渐参与到 海洋科学研究、海上执法及军事活动当中,并由此衍生出一 系列新的问题。例如,公约对这类新型船舶缺乏规定,已 有的“军舰”定义也不足以规制日益广泛的军用无人船操作, 各个国家围绕此类无人船舶的航行权利、交战权利和豁免权 利等发生争端的可能性日益增加,这将给海洋法、海事法、 武装冲突法和一国国内法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2.3公约 争端解决机制履受质疑公约第15部分建立起一套颇具特 色的争端解决机制,既包括体现于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 争端中的
22、一般原则,也涵盖了有特色的强制争端解决制度。 如前述,公约生效后,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处理了日益增 多的海洋争端案件,但并未带来预期的争端解决效果,反遭 越来越多的批评。第一,公约第15部分的争端解决机构 在某些案件中不恰当地定性争端,扩权倾向明显。根据公 约第286条,第15部分争端解决机制的总体适用前提是 “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已诉诸第一节而 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相关的国际 性法庭或仲裁庭。在这一机制下,缔约国一般可将涉及公 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提交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但是,近 年来,一些缔约国将同时涉及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的争端 “包装”为“有关本公约的
23、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向争端 解决机构提起并要求裁决。已有学者指出一些国家正在利用 这种人为割裂争端的诉讼技巧,在重要且敏感的问题上对海 洋大国发起诉讼或仲裁。这种“包装”伎俩在法律解释上是 否符合公约的目的与宗旨,已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第 二,公约第15部分下的争端解决机构缺乏理由地援引和 适用了公约以外的“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或“其他国 际法规则”,不当地处理了公约和其他国际法的关系,衍 生出缔约国对公约适用范围扩张的担忧。近年来,公约 附件七仲裁庭在多个案件中处理了公约与其他国际法的 关系,错误地认定非源于公约且同公约相冲突的权 利和义务不能存在和继续。公约下的附件七仲裁庭如此广 义地
24、引入和解释一般国际法和“其他国际法规则”,不但超越 了国家同意原则,极大地扩张了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范围, 且对公约的权威性构成了严重的挑战。正如学者指出, 一些法庭如此扩张法律适用范围,可能使缔约国更为谨慎地 对待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并迫使一些国家重新看 待公约的相关条款。第三,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缺乏任 何监督与纠偏机制。尽管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近年多 次遭遇质疑,但国际法目前没有或不能提供任何纠偏机制。公约第288条体现了 “自裁管辖权”理论(the Competence-Competence Doctrine),即“对于法院或法庭是 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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