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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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激发科研院所创新活力,提高专项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 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 28号) 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 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 28号),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属公益类科研 院所开展符合院所章程职能定位,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 作。使用方向主要包括:(一)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技术优势或积累,自主选 题开展能推动科研院所加快形成优势研究领域的基础研
2、 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二)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 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的技术研究与开 发;(三)有利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创新人才,推动 协同创新的科研项目;(四)有利于推动我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科技领 域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战略研究工作。第三条 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一)稳定支持,重点突出。采取稳定支持和竞争择优相 结合的方式,在稳定科研院所基本研发方向、稳定科研人才 队伍建设和稳定经费支持方式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科研院所 持续开展优势领域基本科研活动,着力培养青年科研人才和 一线科研人员,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二)自主选题,竞争择优。自主选题项目由科研院所依 托已有的科研资源和优势学科,围绕自身职能定位和基本研 发方向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并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专项选题和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公开、透明管理。竞争性项 目由科研院所根据省科技及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中重点支 持方向和领域组织申报,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后择优立项。(三)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规范并加强对科研院所基本 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根据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情况 和绩效评估结果,定期动态调整专项经费分配,实行有差别、 有竞争的经费支持。(四)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基本科研专项资金应当纳入 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福建
4、 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台账管理,专款 专用,提升绩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统筹管理,科研 院所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科研院所具体实施。第五条 省科技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基本科研专项项目年度申报指 南和立项计划;(二)开展基本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估, 研究提出基本科研专项经费分配方案;(S)审核科研院所申报的基本科研专项项目;(四)指导并监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建设,监督基本科 研专项项目实施及经费合理使用。第六条 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审核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二)指导、监督科研院所开展自主选题工作;(S
5、)审核科研院所推荐申报的竞争性项目;(三)监督、检查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项目执行和资 金使用情况。第七条 科研院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组织编制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并经科研 院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二)负责自主选题项目的遴选和经费使用,做好自主 选题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验收结题工作;组织竞争 性项目的申报、实施。(三)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对基 本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四)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专项 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和资金的 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第八条 科研院所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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