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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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 13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经市政府同 意,现将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联合制订的重庆 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9月30日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加速智能网联 汽车
2、商业化进程,并有效控制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渝府令(2022) 350 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 97号),特制定本细则。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道路上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 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和政策先行区所在 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 测试与应用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
3、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据实际需求组织 有关领域专家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相关专家委员会,为本市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市经济信息委、市 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 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 测试与应用需要和道路基础条件,划定部分公路、城市道路路段,用于智能网联 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道路测试与应用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道路测试
4、与应用主体要求:(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出行服务等相关业务 能力;(三)为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购买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获 得不低于500万元的事故赔偿保函;(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具备对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备对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具备对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要求:(-)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5、(-)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三)应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 智能网联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需证 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四)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便捷的方 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 操作模式;(五)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 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 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1 .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2 .车辆控制模式;3 .车辆位置
6、;4 .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5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6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7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8 .反映道路测试与应用驾驶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9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10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六)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应在封闭场地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 业相关标准,具备进行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条件,并由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 具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道路测试与应用驾驶人要求:(一)与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
7、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或者麻醉药品记录;(四)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五)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 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七)须经过不低于50小时的道路测试与应用专业培训,包括危险场景下接 管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控制的专业培训,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道路 测试与应用方案,具备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其中所申请道路测试与应用 功能的驾驶管理培训时间不低于40小时;(A)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道路测试附加条件开展道路测试除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基本条件外,还应
8、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经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道路测 试路段、道路测试时间、道路测试项目、道路测试评价规程、道路测试风险分析 及应对措施。第三节示范应用附加条件开展示范应用除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开展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进行合计不少 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道路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 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二)具有经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 示范应用目的、示范应用路段、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项目、示范应用风险分 析及应对措施。(三)示范应用主体采取
9、有效措施保障参与示范应用人员人身安全,购买座 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第四节 示范运营附加条件开展示范运营除满足示范应用申请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示范运营主体应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其中应至少有 一个单位具备示范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划分 的协议。(-)申请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进行合计不少 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 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三)示范运营车辆具有开展道路运输运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四)示范运营主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运营资质。(五)示范运营驾驶人具
10、备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六)示范运营主体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障制度。(七)具有经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 示范运营路段、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项目和模式、示范运营风险分析及应对 措施。第三章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材料第一节 道路测试申请材料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包括:(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表(参考附件2);(二)申请主体工商注册相关文件;(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四)已安装车辆数据记录装置(黑匣子)且具备实时回传数据能力的证 明;(五)车辆基本情况说明;(六)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七)车辆一致性证书;(A)环保随车清单(新能源车
11、提供);(九)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相关证明;(十)封闭场地测试报告;(十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十二)车辆改装情况说明;(十三)车辆自动驾驶相应级别说明;(十四)驾驶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十五)驾驶人与申请主体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十六)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 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最近1 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 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自我承诺;(十七)驾驶人无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承诺书;(十八)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十九)申请
12、主体企业技术文件;(二十)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二十一)道路测试方案。第二节示范应用申请材料示范应用申请材料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道路测试阶段完整总结报告;(-)道路测试里程及安全运行证明;(三)示范应用方案及风险告知书;(四)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四章 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流程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参照申请流程图(参考附件1),流程如下:(-)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市经济信息委收到材料后委托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 审。(-)材料初审合格后,市经济信息委组织联合工作小组相关单位于15日内 进行评
13、审。(三)评审通过后,市经济信息委为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参考附件3)签章,并发放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通知书。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持智 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通 知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向车辆管理所申领试验用机动车 临时行驶车号牌。(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周期结束后,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应于3 个工作日内将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联合工作小组保管。第五章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在上路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智能 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14、与应用路段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辖 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日常巡查;对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 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通知书,结合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应道路的管理要求,以及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的安全状况 等,可要求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调整、暂停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处理情况及时 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道路测试与应用过程中的相关规定:(-)随车携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 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通知书。(二)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驾驶位上配备有该车通过审核的道路测试与应用 驾驶
15、人。(三)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须在车身张贴醒目的“智能网联道路测试车辆” 或“智能网联示范应用车辆”或“智能网联示范运营车辆”标识(参考附件7)。(四)道路测试与应用驾驶人应当在上路前对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认真 检查;若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安全隐患的,不得上路开展 道路测试与应用。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发生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 观改变等情况时,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应车辆的道路测试与应用活 动,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工作小组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变更 信息表(参考附件4),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在联合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 行评审通过后方可继
16、续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每6个月向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 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参考附件5),并在道路测试与应用结 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开展智能 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应当每6个月向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 通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 政策先行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指导,及时总结先行先试的经验 成果并在全市推广。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简化程序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一)增加
17、同一车型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的;(二)扩展同等类型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范围的;(三)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在其他省、市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道路测试与应 用的。承担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检验检测的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 试服务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检测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车辆强制性检验项目等并出具封闭 场地测试报告的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不能承担同一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申 请材料的评审工作。第二节道路测试其他要求开展道路测试除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基本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一)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道路测试车辆
18、安全 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道路测试过程中,道路测试车辆不得搭乘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及货物。第三节示范应用其他要求开展示范应用除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基本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一)示范应用驾驶人应提示体验测试员坐在后排并系好安全带,车内监控 设备应同时记录驾驶人及体验测试员的情况。(二)示范应用主体应提前告知体验测试员以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体验测试员人身安全。()不得利用示范应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向服务对象 收取费用。(四)应在车辆额定乘员和核定载重量范围内搭载体验测试员或货物,并不 得搭载危险货物。(五)开展示范应用的路段范围不得超
19、出车辆已经完成道路测试的路段范 围。(六)对体验测试员以及货物拥有者提示乘座安全和行为规范;在示范应用 过程中,体验测试员以及货物拥有者应当严格遵守乘座安全提示和行为规范。(七)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示范应用车辆安全技 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第六章网络信息安全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 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 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联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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