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蹭热点”争议及其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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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蹭热点”争议及其监管摘要:上市公司“蹭热点”一直是A股市场的一大顽疾, 蹭热点既可能伴随着市场操纵等交易违规,还对中小股东 实际利益、资本市场秩序造成极大损害。然而,目前实务中 对于上市公司“蹭热点”的性质认定、监管处置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在理清“蹭热点”概念的基础上,分析“蹭热点”规制必要 性及当前“蹭热点”监管中存在的争议。最后,从建立投资者 决策的信息披露标准、构建审慎披露义务、建立更具激励性 的违规线索发现机制等角度提出相应监管建议。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蹭热点监管一、上市公司“蹭热点”的主要特征“蹭热点”是对上市公司发布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这一 现象的口语化概括。早在200
2、1年,即有文章指出需对“炒作 式”披露加强监管1。近年来,从雄安新区概念、区块链概 念、工业大麻概念再到2020年的疫情防控概念,蹭热点似乎 已成是A股市场一大顽疾。从历史案例来看,“蹭热点”具有 如下特征:一是发布主体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资本市场的信 息来源众多,相关的信息发布者既可包括上市公司、券商、 新闻媒体乃至是自媒体。如果仅是分析师、媒体通过分析上 市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或者根据自身判断做出的披露,则 不属于我们讨论的上市公司“蹭热点”的范畴。上市公司及 其相关人员发布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其中既有上市公司“蹭热点”,例如,ANQ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公告称,结合疫 情情况,决定以自筹
3、资金投资建设“年产IOOOO吨广谱消毒 剂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项目二也有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等 主体发布市场热点信息,例如,某公司董事长在接受媒体采 访称,公司拟将整合相关业务,以政务云和工业互联网为基 础,推动业务在科创板上市。在该媒体报道发布后,公司股 价连续四日涨停。二是发布途径多样。从信息发布渠道上看,方式较为多 样,常见有三种方式。一是信息披露方式2,即通过法定信 息披露渠道发布公告。例如,2020年2月6日,YABK公司披 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 称,接地方政府通知,要求尽快组织资源完成生产线改造, 促进口罩生产线保质保量尽快生产。二是回复投资者提问, 即通过
4、投资者互动平台发布信息。为引导和促进上市公司及 投资者等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沪深交易所搭建 了网络交流平台“E互动”“互动易工题材炒作期间,投资 者对公司是否涉及市场热点的提问明显增多,而通过交流平 台回复投资者相关问题,成为公司发布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 三是媒体采访、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媒体形式对外发布。例 如,2020年2月8日,ZYKJ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稿 称“公司顺利完成N95 口罩和平面口罩全自动生产设备的开 发,正组织设备生产”。三是发布内容为市场热点。市场热点并非专业术语,很 难有准确的界定。市场热点与“题材”“概念” “炒作热点” 类似。有研究指出,市场炒作热点升
5、温快、易传染。对于已 经出现领涨个股的概念板块,市场关注度会在极短时间内快 速上升,券商的研报数量明显增加,主流媒体、股吧等宣传 载体将股票价格上涨作为题材股板块报道,噱头概念突出, 投资者之间出现不切实际的追涨言论,对股价上涨形成推波 助澜的作用。3在这期间,上市公司发布与市场热点相关的 信息,如战略合作、产品发布、对外投资等,可能进一步刺 激二级市场投机炒作。例如,新冠疫情爆发期间的医疗防护 物资概念、疫苗概念,猪瘟流行期间的猪瘟疫苗概念,雄安 新区政策出台后的雄安概念等等。此外,从发布信息的实质来看,绝大多数事项在财务指 标上看未达到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标准,而且多数事项属于公 司的日常业务
6、、特定客户,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普遍较小。例 如,2017年4月,在雄安新区政策发布不久,JYGF即互动平 台称,公司计划专门设立嘉寓雄安新区区域总部,并拟将旗 下智能制造企业“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研发 中心落户到雄安新区。消息发布后,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 而实际上,该子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占上市公司的比重 极小,且于2020年被剥离出上市公司,雄安区域总部及其业 务发展情况在公司后续公告中也未再具体提及。四是发布时间较为集中。由于市场热点往往具有升温快、 阶段性的特点,因此,上市公司发布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也 较为集中。市场热点期间,事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媒体采访、 e互动提问等随着
7、事件爆发迅速增加,而当公共事件热度褪 去,相应的信息发布明显减少。以涉及雄安新区的临时公告 为例,2017年全年涉及维安新区的临时公告约有437份,其 中4月、5月即有232份公告,而到了 11月份、12月份仅 45份公告。五是具有较为明显的股价效应。从以往概念股炒作情况 来看,上市公司发布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和股价波动存在一 定的正相关性,会导致公司股价短期内暴涨,并在一段时间 后迅速下跌,呈现过山车走势,具有短期性和炒作特征。以 梳理的雄安新区、科创板、新冠疫情、猪瘟疫情等46家公司 案例,相关信息发布后近9成公司股价上涨,超6成公司股 价出现涨停或多日涨停。例如,2020年2月12日,BR
8、YY在 发布与抗疫药物研发相关的公告后,股价连续两日涨停,股 价由43.43元/股涨至68. 9元/股。二、“蹭热点”的规制必要性分析“蹭热点”既涉及上市公司信息发布,又涉及二级市场 交易,相对于纯交易驱动的题材炒作,上市公司“蹭热点” 的危害性可能更大,对于市场信心的打击、投资者的伤害更 为显著。(一)上市公司“蹭热点”实质上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蹭热点”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体现在 三个方面。一是造成中小投资者普遍的投资损失。在题材股 炒作过程中,急涨急跌是绝大多数题材股走势的基本轨迹, 散户受损普遍。散户投资者买入的时机,往往是股价被少数 大户主体快速拉升至高点后进人,群体性“追
9、涨”特征明显。 而此时少数大户主体趁机退出,前期吸人的筹码悉数转换至 散户投资者手中,股价随之下跌,散户投资者普遍受损。以 “雄安题材股”过度投机炒作为例,据统计,70%追涨的散户 投资者亏损。4而上市公司“蹭热点”可能引起或助推股价 炒作,吸引部分散户参与炒作,导致乃至加重投资者的损失。二是在投资者信息获取公平性方面存在不足。即使中小 股东“愿赌服输”,但上市公司“蹭热点”在信息发布的公平 性存在不足。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均在非交易时 间通过交易所信息系统发布,并在媒体上刊登。通过事前明 确信息披露媒体,进而保证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预期。由 于“蹭热点”信息属于上市公司的自主行为,现
10、有规则对上 市公司在发布相关信息的时点、媒介、方式上无明确要求, 上市公司“蹭热点”的时间选择、发布渠道的随机性,影响 投资者获取信息的合理预期,进而损害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 性。实践中,上市公司时而在开盘前、盘中发布相关信息, 发布方式可能是公司官网、微博、公众号等,直接导致部分 投资者的信息优势。例如,2018年5月10日上午10时, YLCM在上证e互动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已与今日头 条、抖音、微信朋友圈等热点短视频媒体达成重点合作关系。 盘中,公司股价即涨停。而一般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往往无 法及时关注到该信息,即使愿赌服输,也晚人一步。三是可能对投资者形成一定误导。从现有监管案例来
11、看, 由于“蹭热点”信息的发布途径多样,上市公司通过e互动、 官网、自媒体等渠道发布信息的,其内容往往参差不齐、详 略随意,往往不符合准确、完整或不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披露 要求。例如,JQKJ在2018年12月13日回复e互动提问时 称,关于室内5G基站,公司已获得客户的充分认可,并开始 大批量发货。公司股票于当日涨停。而根据公司12月14日 披露的澄清公告,公司基站产品并未应用于5G,供货非应用 于5G。披露澄清公告当日,公司股价下跌2.3%。(-)上市公司“蹭热点”可能伴生交易违规从经济理性角度分析,可能部分公司存在因疏忽大意而 发生过失,但也有部分公司可能更多是由于利益驱动的主动 作为。“
12、蹭热点”是拉抬股价的最好的方式,既不像上市公司 增持、回购需要耗费巨额的资金,也无须上市公司推出实实 在在的利好措施刺激股价,而只须上市公司动动“金口”就 能达到目的。通过蹭热点的方式拉抬股价,具有成本低、操 作简单、效果明显等方面的“优点”,因而也成为上市公司的 最爱。5我们关注到,部分热衷于“蹭热点”的上市公司, 存在着股东质押比例高、存在股份解禁、大股东减持等潜在 股价诉求。例如,例如,前文提及的JYGF案例,在发布涉及 雄安新区概念的相关信息后,公司股价连续两日封板涨停, 触及异动并停牌核查。而公司在互动平台回复前,其控股股 东质押率达98.25%,在股价大幅上涨之后,控股股东则解除
13、质押并重新质押以进一步融资,可见其面临较大的平仓压力 和资金压力。控股股东的前后资本运作与公司相关信息发布 的密切程度,难免引起关于上市公司配合控股股东拉抬股价 的猜测。由于“蹭热点”具有的明显股价效应,其更可能伴随着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规。例如2016年的徐翔案件,徐翔 等人控制上市公司所发布的发布“高送转”方案、释放公司 业绩、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控制信息的发布节奏、选 择性披露、或追随市场热点“迎合性”披露,引导社会公众 的判断,并辅之以二级市场的配合,以达到操作市场的目的。 6而且,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一些似是而非、模糊的 热点概念,进而拉抬股价获利,是否构成市场操纵、内幕
14、交 易,在规范上也存在空白。(三)上市公司“蹭热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上市公司“蹭热点”除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实际 损害之外,在深层次方面,严重扰乱A股市场的整体秩序, 是对市场健康生态的破坏。与一般的纯二级市场炒作不同, 上市公司“蹭热点”更类似于上市公司参与的一种“博傻游 戏与题材炒作相伴生的“蹭热点”,又何尝不是对上市公 司等主体向投机者参与题材炒作的“暗送秋波:如果蹭热点 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上市公司对于其股价、市值的直白诉求, 在这样预期下,投机者如何不想着“搭便车”呢?当前A股 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投资者的成熟度、乃至交易机制等因 素,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题材炒作盛行的市场特点,但是随着
15、 “蹭热点”的长期以来的强化,炒“蹭热点”乃至成为一种 交易模式、交易手法,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阻碍了证券市场健康投资导向的形成。三、当前我国关于“蹭热点”的监管争议“蹭热点”作为资本市场的顽疾,也是证监会、沪深交 易所等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从现有的监管实践看, 不同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蹭热点”在性质界定、监管处置 上存在着明显差异。(一)“蹭热点”具有明显的股价效应,属于强制性信息 披露范畴我国证券法建立了以股价敏感性为基础的上市公司 强制性信息披露标准7。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并就可能对上市
16、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做了列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则进一步明确股价敏感性和投资者决策影响性标准的适 用:对于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对于临时公告,可能对上 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均应当立即披露。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自律监 管规则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础上, 对应当披露的事项、应当披露的财务指标做出进一步细化规 定。8总体而言,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标准以股价敏感 性为基础。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蹭热点”信息从财务指标、财务 影响角度未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蹭热点”信
17、息往往具 有较明显的股价效应,因此,有观点认为相关信息属于强制 性信息披露范畴。在沪市自律监管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发 布公告“蹭热点”的,则从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等 方面进行考察。对于其他途径“蹭热点”的处理思路,往往 认定相关蹭热点信息为股价敏感信息,进而认为上市公司未 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发布信息,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例 如,YJYX在公司官网发布区块链信息、HYGF在上证e互动 披露公司投资区块链公司9等案例,上交所认为,相关信息 对公司影响重大,特别是在相关热点概念处于市场和投资者 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可能影响公司股价波动,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因此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18、采取监管 措施。(二)“蹭热点”对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属于投资者关 系管理范畴部分观点认为,上市公司“蹭热点”信息未达到信息披 露的明确指标,且从实质来看对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属于 自愿性信息披露范畴。这一观点也是目前新闻媒体中较为主 流的观点10。从深市的自律监管实践来看,对于通过公告 途径“蹭热点”的,则从信息披露角度予以处理;通过e互 动回复、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发布信息的,不属于强制性信 息披露的范畴,属于投资者管理管理范畴,受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规定的约束。例如,2020年2月2日,THKJ在互动易 回复提问时表示,公司现有产品及拟生产的产品可用于疫情 防控中的环境消毒工作。因该消息影
19、响,公司股价触及异常 波动。2月6日,THKJ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进 一步确认了前述情况。而根据2月10日THKJ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司相关产品占公司收入比 重小,新产品投产后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深交所认为,THKJ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客观、完整反 映上述消毒剂类产品相关业务的实际状况,在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公告中也未披露消毒剂类产品收入占比以及对泰和 科技业绩的具体影响,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11虽然,该做法回避了 “蹭热点”的性质界定,而笼统纳 入投资者关系管理范畴,避免了监管逻辑、法律依据
20、方面的 不足,但是回避了问题实质。首先,“蹭热点”的规制核心, 本身不在于“怎么蹭合适”,而在于“不能蹭”。将“蹭热点” 纳入投资者关系管理范畴,未能解决这一问题。其次,从多 数“蹭热点”信息的内容来看,其详略程度、风险揭示程度, 与其他e互动回复并无明显差异,但其他披露实践中并不会 被处理。处理标准的一致性方面存在缺陷。再次,投资者关 系管理不属于证券法的概念及规制范围。证监会以投资 者关系管理作为行政监管介入依据,同样不足。投资者关系 管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主要规定,为沪深交易所的自 律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蹭热点”仅依靠自律监管,威慑力 不足。而且投资者管理管理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21、,与 信息披露的要求,的异同也是难以区分及论证的。(三)“蹭热点”需符合信息披露的一般标准还有观点认为,“热点信息”的发布,也应当符合信息披 露的一般标准。这在部分监管案例的处理中也得到了回应。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蹭热点”的处理案例相对较少, 从目前仅有的案例来看,证监会虽然未对相关信息的性质进 行明确认定,而是认为相关信息的发布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 原则要求。例如,在YBHX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 虽然未明确界定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 提问的回复的性质,但是在“新冠疫情期间关于达芦那韦医 药中间体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部分将该公司在互动易的回 复内容进行重点论述,并认
22、定“披露的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 业务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并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涉 嫌违反了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12,构成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J又如,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在RCWN蹭热点。在现有监管规则框架下,信息披露是个特指法律概念, 除了证监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途径发布的信 息,上市公司通过包括互动易、公司网站等其他途径发布的 信息,不属于信息披露范畴,应当不受信息披露的规则约束。 虽然,新证券法对法定披露媒体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指定的媒体”调整为“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23、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但对于信息披露的发布渠道仍未放开。通 过互动平台、公司官网等非信息披露途径发布“蹭热点”信 息,不属于证券法意义上的信息披露,那以证券法 的信息披露要求,这在逻辑论证上存在缺失。这一顾虑,也 在部分“蹭热点”案例中得到了体现。前述THKJ案例中,证 监会山东监管局并不讨论公司在互动平台上的信息发布情 况,而是认为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对相关 情况进行充分披露,也未针对相关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的规定,未提及在投资者互动平台的违规情况。四、关于“蹭热点”监管争议的进一步分析上述三种观点在规制目的上各有
24、考虑,客观上反映了不 同的监管思路,但在规则依据、逻辑自洽等方面或多或少存 在缺陷,也暴露出现行制度的不适应性问题。(一)上市公司“蹭热点”问题凸显股价敏感性标准的 不足1、“蹭热点”信息具备股价敏感性股价敏感性标准,要求如相关信息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 影响,即存在披露义务。从规则文义解释的角度,股价敏感 性标准不要求相关信息实际上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判断存 在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可能性”,即应当披露。在当前市 场状况下,上市公司在市场热点期间披露涉及市场热点的信 息,虽然从内容实质上看,多数内容较为模糊、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较小,但从对信息发布后的股价反应来看,可能比一 些明确应当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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