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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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地方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第三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
2、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粮管中心”)、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第四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承储期间,按标准给予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费用。承储企业盈亏自负。第五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第六条参与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承储、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区发展
3、改革局是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制定储备方案;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招标、竞价销售等工作;组织实施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质量监测、监督检杳和绩效评价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工作。第八条区粮管中心具体负责承担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协助区发展改革局落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下达的粮油储备任务;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组织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和检测工作;负责地方储备粮油各项统计工作;负责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费用清算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负费贯彻执行粮油储存技术规范和质量卫生标
4、准,推动粮油仓储科技创新突破和推广应用;推动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物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设施维护和技术改造任务等。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的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总体绩效评价。第十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发放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储备粮油资金进行监管。第十一条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做好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的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工作,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5、负主体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三章规模品种第十二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是区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确定。储备品种结构和轮换方式,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粮油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第十三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等口粮为主,比例不低于总规模70%;储备食用油品种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桐油为主。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达到市政府下达的任务规模要求。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四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标准
6、;(二)仓储设施具有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功能,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粮油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油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十五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任务下达方式包括直接委托和招标委托。(一)直接委托是指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本级政府直属粮库储存。委托对象是区属国有粮油企业。直接委托承储的储备粮油,由区发展改革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二)招标委托是指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将承储服务和储备粮油采购相结合进行公
7、开招标。招标对象为所有符合承储条件的粮油企业。第十六条承储委托关系确立后,区发展改革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负责将承储企业出具的信用承诺书推送至信用网公示。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址、承储期限、费用、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七条承储期限届满前,承储企业应当提前按承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落实储备粮油库存。区粮管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进行检验,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结清相关费用,终止承储任务。第十八条承储期限屈满时,如遇粮油市场大幅波动或出现可能需应急动用储备粮油的情形,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
8、,可适当延长承储期限,重新订立承储合同。承储的品种、价格和库点原则上保持不变。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区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标准由区粮管中心根据国家粮油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部门要求确定,其中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储备花生油、大豆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棕檎油质量必须达到棕桐液油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入库储备粮油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合格。检验费由承储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一报告”管理制度,即入库一批,检验i批,并出具i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由区粮管中心、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
9、。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储备粮油入库完堆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杆样。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须在收到打样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杆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定期对在库储备粮油有关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如实填写质量安全档案。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白粮油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储备粮油轮换出库,可由承储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油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油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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