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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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应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合法性审查主体)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合法性审瓷工作机制,推进
2、行政合法性审查全覆11I1.O第五条合法性审查主体要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市司法局负责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各司法所负资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合法性审查主体自行确定的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工作科室,负责做好其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前三款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机构、科室,以下统称为审查机构。第七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的原则;应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审查事项起草、承办单位及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并做好
3、相关工作。第二章审查事项的范围及内容第八条合法性审查主体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签订的行政协议为应审查事项。第九条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79号)等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第I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法性审杳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四)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4、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七)程序是否合法;(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卜一条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需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送审稿;(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须包含以下内容:1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2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及其可行性;3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对照表及依据文本。(三)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前的程序性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及其意见的采纳情况;(四)起
5、草单位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五)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时,起草机构应当提供前款除第四、五、六项以外的材料。第十二条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按照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四)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第I三条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合法性审杳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送审函;(二)拟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决策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三)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公平竞争审杳、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涉及环评、能评
7、、安评的,同时提交评价结论性意见材料;(四)承办单位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五)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六)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行政合法性审行时,承办单位应当向审杳机构提供前款除第四、五、六项以外的材料。第十五条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有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一)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
8、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符合数量要求;(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五)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六)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执法决定是否存在不能作出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的发现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符合首违免罚情形的以及其他不应予以处罚的情形;(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杳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送审函;(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三)证据材料;(四)决定依据;(五)有关行政
9、裁量的理由说明;(六)承办单位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七)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八)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前款除第六、七、八项以外的材料。第十八条经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拟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下列行政协议,按照本办法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行政协议
10、。第十九条行政协议行政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三)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五)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行政协议采用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的,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可以简化。本市范围内反复使用、适用的格式化行政协议,格式条款只进行一次性行政合法性审查,专用条款如不涉及新的种类、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另行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
11、。第二十条拟签订的行政协议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送审函;(二)行政协议文本草案;(三)行政协议的背景、合作事宜的有关说明、草拟过程以及风险论证等情况的材料;(四)合同内容可行性分析及其重要条款说明:(五)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等主体情况、专业机构的咨询意见等;(六)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需要先行环评、能评、安评的,同时提交审查、评估、论证、评价结论性意见的材料;(七)起草单位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八)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性意见;(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i
12、-)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拟签订的行政协议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向审杳机构提供前款除第七、八、九项以外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审查材料中涉及涉密文件、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或者法律规定有特殊要求的,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以下事项不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范围:(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三)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四)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五)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六)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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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行政 合法性 审查 工作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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