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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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全市瓶装燃气的充装、运输、使用行为,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工作,有效遏制和防范瓶装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
2、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刻汲取省内外瓶装燃气事故教训,统筹推进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的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排查瓶装燃气领域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瓶装燃气非法违法行为,压紧压实瓶装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燃气器具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瓶装燃气安全领域各类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工作重点各镇、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和行业实际,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瓶装燃气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和新型燃料使用环节6个环节,围绕17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预防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发
3、生。(一)瓶装燃充装环节1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住建部门、市监部门)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住建部门、市监部门)3 .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黑气瓶”。(市监部门)4 .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酸。(市监部门)5 .场站防雷防静电、安全阀、储罐等未按规定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喷淋系统未按规范配备并保持完好。(消防部门)(二)瓶装燃气运输环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并遵守相关规
4、定。(交通部门)(三)瓶装燃气经营环节1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以及报废气瓶。(各镇)2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为用户安装气瓶未进行安全检查。(城管部门)(四)瓶装燃气使用环节1 .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住建部门、各镇)2 .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城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各镇)3 .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或存放瓶装液化气总重
5、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独立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内使用含瓶装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将气瓶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放置在经营场所的唯一安全出口附近。(住建部门、发改(商务)、消防部门、各镇)4 .规范摊点群和流动摊贩使用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以及报废气瓶。(城管部门)5 .瓶装燃气用户违反规定,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城管部门、各镇)(五)燃气器具生产销售环节1.生产和销售“三无”(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市监-3-部门)2.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
6、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市监部门)(六)新型燃料使用环节1 .使用电能、瓶装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以外的醇基燃料、生物油等“新型燃料”燃料经营户,未登记燃料采购来源、使用信息;使用行为不规范。(各镇)2 .醇基燃料、生物油等“新型燃料”燃料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未宣贯安全使用方法。(市监部门)三、时间安排专项整治总时间为从5月15日起至7月15日,通过2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市开展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实现瓶装燃气管理进一步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瓶装燃气安全协调机制有效运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确保群众生命财
7、产安全。1 .隐患排查阶段(5月15日-5月30日):各镇、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一区一表”隐患清单。2 .问题整改阶段(6月1日-6月30日):对排查发现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落实人员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隐患清单,通过督导检查、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3 .巩固提升阶段(7月1日-7月15日):各镇、开发区、各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镇、开发区
8、、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四、职责分工(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管委会)是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镇(管委会)、社区等网格化管理职责,做到严、实、细、狠、准。积极组织辖区村(社区)、企业、群众开展瓶装燃气领域大排查,指导本辖区内的职工食堂、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乡村旅游景点、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所、宾馆、饭店、小吃摊点、种(养)殖企业及大户等企业及群众开展用气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查处瓶装燃气违法违规储存、经营等行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瓶装燃气安全隐患“三清单”,挂图作战、彻底整改。坚持边查边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采取临
9、时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重点难点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反复审杳、系统整改、防止反弹。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营造良好安全氛围。(二)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燃气安全监管职责:1 .住建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负责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定期检查、瓶装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实名制销售、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
10、立用户服务信息档案等工作。2 .城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按规定与住建部门联合执法,负责对使用瓶装燃气的规范摊点群和流动摊贩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违反瓶装燃气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登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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