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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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S解释3)正式公布,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解择3,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合同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值此司法解择公布之际,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工解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解释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解读。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
2、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乂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为f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指导,X解祥以开放式的规定列举了前述六种技术成果。解读三: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辱遗当事人的约定。E解糅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2022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作出约定,
3、对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当事人能否约定,未作规定。X解择的这一规定补充J适用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不足。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屈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g解择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贡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再次,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比,解择3更加傅武考虑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贡献因素,进一步弱化
4、了物质贡献因素,要求不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且需耍“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方可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在防止权利滥用方面,解释根据TRIPS协议、参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开放式列举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这一合同无效事由的六种具体情形。在执行中要注意,因具有这些情形而导致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解读六:因技术成果出资而引发的权属纠纷的处理解释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技术出资毕竟不同于资金和实物,并顾及交易习惯,原则上确认技术出资就是以技术的整体权
5、利投入受资体,但也规定“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但书主要是指出资额过分低下技术成果本身的价值。解择还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当事人关于比例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解读七: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解释的规定既仃从严限定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可解择将“当事人均有
6、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限定为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秘密转让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整体权利的让与,技术秘密使用是指臼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只能有一项转让权,但可以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使用权,对同一开发项目产生的同一技术秘密,不可能由当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转让,即使是许可他人使用,如果是独占或者排他许可,也必然会与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样的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只能将这种权利限于自己使用和普通实渔许可。解释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自行实施权利,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条件,以一个
7、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作这种相对从宽的解释主要是考虑一些当事人不具备自己独立实施的条件,影响到技术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所以将个普通实施许可视为其自己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糅(202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择已于2022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
8、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稀,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行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对利用法人或界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第五条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屈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
9、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第六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物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0第七
10、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货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第八条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
11、一方负货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条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
12、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传染道和出口市场:(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第十一条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
13、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I,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屈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道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方享有。第十二条根据合同法第: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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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技术 合同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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