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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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开范围)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
2、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四条(公开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卜.列政府信息:(一)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
3、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I-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县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根据本地、本单位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五条(不予公开内容)下列
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四)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生物特征等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五)涉及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的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六条(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
5、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6、定。第七条(协调事项)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协商,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八条(公开渠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全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只向特定对象公开的除外),还可通过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或利用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九条(公开期限
7、)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白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保障措施)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第十一条(适用范围)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完善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主动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8、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卜二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政策解读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服务并促进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池政办(2020)3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组织推进)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
9、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县司法局等根据职责分工,在县政府办公室统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政策解读应当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解读人、第一发言人”。第三条(解读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县政府办公室以外的县政府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10、第四条(工作流程)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卜程序组织实施:(一)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文件发布时,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本单位信息公开子站同步公开、关联发布,同时推送到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二)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文件材料时,应当将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i并报县司法局审查后,呈送县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县
11、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开、关联发布,同时推送到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三)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负责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起草、审签、发布。第五条(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以采用文字、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使解读信息可视、可读、可感。其中,文字解读可以采用起草部门及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形式。年度内出台了相关政策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其主要负责人解读重要政策不少于1次。第
12、六条(解读内容)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起草部门及负责同志的文字解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包括政策文件的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或惠企利民举措)、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考虑等其中六项以上(含本数)。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第七条(解读渠道)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市民服务热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渠道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
13、第一平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做好I句县融媒体中心提供解读材料,与网站协同发布等相关工作。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报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第八条(解读回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
14、当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第九条(保障措施)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第十条(考核管理)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卜一条(适
15、用范围)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完善本机关政策解读机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解读重要政策的活动,适用本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政务舆情工作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工作,增强政务公开的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系列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16、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第三条(工作原则)政务舆情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二)分级负责。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三)科学有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不断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四)双向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
17、,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第四条(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工作机制,落实承办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务舆情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涉及本部门、本行业舆情信息监测、收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舆情风险排查,从源头化解舆情风险。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统筹推进舆情和事件处置,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妥善处理实际问题。第五条(主动回应)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好决策预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
18、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工作预案。要全面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充分运用新闻发布、政策吹风等方式加强与公众沟通,解疑释惑。对涉及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公众关切和疑虑,要及时正面回应。应当规范政民互动工作,畅通互动渠道,及时受理、办理、答复公众通过网络信箱、热线电话、跟贴留言提出的诉求、建议等。第六条(舆情处置)行政机关对涉及本部门的重大突发舆情要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本级宣传、网信部门,并在宣传、网信部门指导下做好回应工作。第七条(保障措施)行政机关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
19、要组织开展经常性工作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第八条(考核管理)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九条(参照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
20、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池政办(2020)3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界定)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活动。第三条(职责分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审核、交办、督办、答复、归档工作。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货本行政机关
2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公开本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渠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四条(申请前提)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已获取的,一般不需要加工、分析(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第五条(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
22、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六条(申请要件)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或书面授权委托书的,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条(申请方式及日期确定)申请的方式及收到申请的R期为:现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交申请表,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
23、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H为收到申请之日。网上申请或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答复期限白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第八条(补正告知规定)申请书形式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以及拒绝补正的后果,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送交申请人。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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