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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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占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聘工作,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两个覆盖”晋位升级,推动自治区级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聘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第二章选聘原则及条件第三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要面向党政机关、国有企
2、事业单位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军队退休、自主择业干部,以及有过社会组织从业经历的人员公开选聘。第四条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责任心强,作风务实,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无违法犯罪记录。(三)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法律,了解社会组织相关经营管理常识。善于做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选聘对象应具有大专以上学
3、历,中共正式党员,党龄在10年以上,首聘年龄原则上在62周岁以下,且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基层党务工作经验的可适当放宽。(五)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第五条岗位设置。设置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委秘书、党建工作站站长三种岗位。党委办公室设党委秘书1名。党建工作站设站长4名。党委秘书和党建工作站站长实行竞聘上岗。第六条聘用。拟聘用人员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社会组织党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期为1年,期满后通过组织考核,称职以上人员可续聘。第七条补贴。党建工作指导员补贴由工作补贴和绩效补贴组成。党委秘书、党建工作站站长工作补贴每月4800元,党建工作指导员
4、每月3800元。绩效补贴只发给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控制在党建工作指导员总数的30%以内),次性发放5000元。第三章工作职责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委秘书、党建工作站站长在社会组织党委、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八条党建工作指导员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指导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做好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完成宣讲及教育培训工作。(二)检查社会组织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情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换届,培养党建业务骨干。(三)做好宣传工作
5、,注重抓好不同类型典型的培养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力争推出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四)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统一战线等工作。(五)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加强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六)指导社会组织做好登记、变更、换届及评估等业务工作,督促社会组织按时完成年检年报工作。(七)落实走访调研制度,熟悉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完成社会组织党委、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党委秘书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承担党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议等重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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