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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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2、,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和调整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不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各盟市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
3、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载明;裁量基准不明确或者没有裁量基准的,适用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条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适用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二)当事人初次违法还是多次违法;(三)违法行为的手段;(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五)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六)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违法获利数额;(七)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A)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九)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
5、会影响;(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情况;(十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十二)行业特点;(十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及时改正是对特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必要条件,及时改正既可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之前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次指出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到位。第八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
6、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下列情形属于减轻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等处罚时,不选择并处罚款;(二)法律区别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
7、不同档次时,在违法行为对应档次以下决定处罚;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三)法定罚款数额无幅度规定,为确定数额的,在确定数额之下决定处罚。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幅部分。下列情形属于从轻处罚:(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多个处罚种类时,选择单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个较轻的种类;(二)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含30%)进行处罚;(三)法律、法规、规章
8、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介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30%以下(含30%)。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蛰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9、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四)及时改正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五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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