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租赁费用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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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车辆租赁费用管理制度范文公司车辆租赁费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合理使用公司车辆资源,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秩序规范,本着快捷安全运行、合理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的租车管理工作。第三条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为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安排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司租用车辆需分公司经理批准。第五条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在需要用车时,应及时将情况向行政部和综合部汇报,详细说明用车要求。第六条司本部需到重庆主城九区以外区域和分公司到部门所在县市以外区域参加公务活动的用车,需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七条租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确因公司
2、自备公务车辆资源存在不足;(二)必须是用于公司指派的公务活动;(三)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有外租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禁止使用黑车及手续不齐全车辆(如:无牌、无证、套牌、假牌、假证、未年审等)。第九条有外租车辆需属正规运输单位所有,禁止同私人达成租赁关系。第十条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驾驶技术和较强的紧急情况处理经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交警部门没有主要责任事故记录。第十一条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规范的服务技能,无条件服从调度。第十二条公司员工禁止与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发生经济利益和物质利
3、益关系。第十三条外租车辆由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和合同评审控制程序评定合格供方并签署书面租赁合同,禁止口头约定。尽量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第十四条区外租摆渡车辆(一)景区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应及时将情况向综合部汇报,并提出接待计划和用车申请。(二)景区旅游旺季期间,综合部指派专人在每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前一天18:0020:00,观察场镇街道人流量,并将情况汇报综合部经理。(三)综合部经理同景区管理处主任沟通景区内部车辆能否满足游客转运需求。对景区自备摆渡车无法满足转运需求时应外租车辆进行转运,其它时段禁止外租车辆。(四)由景区管理处提出租车申请,综合部审核,景区经理批准。(五)
4、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外租其他车辆(一)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二)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人员、人数和线路;(S)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四)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第十六条私车公用管理(一)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二)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和线路;(三)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四)将车辆派遣表作为报销附件。(五)其他规定1、外出办事应遵守交通法规,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负责;2、私车车主擅自借车与
5、他人外出办公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全由私车主自行承担;3、违反本制度前提条件导致的任何后果概予公司无关;4、私车公用原则上规定:以车定人,车主开车。特殊情况下,由使用部门或车主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驾驶员,并报行政部或综合部备案。第十七条费用标准(一)私车公用外外租车辆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二)私车公用费用标准1、油料费和磨损费:公务用车的油费由公司承担;A.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干道):油费0.7元/公里,磨损0.4元/公里,合计Ll元/公里;B.普通公路(含乡村公路):油费1元/公里,磨损0.4元/公里,合计L4元/公里发放;2、停车费和通行费:外出办公停车费和通行费由公司承担,凭票报销。3、其他
6、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八条费用报销(一)合同约定外租车辆按公司费用报销流程执行;(二)私车公用费用报销1、私车公用车辆出车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如实填写启用里程数和回到公司里程数等内容,把审批表交回行政部或综合部经理审核私车公用的公里数;2、驾驶人凭经审核后车辆派遣表和报销凭证、正式发票等到财务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报销;3、如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填用车申请表,无审批完整的车辆派遣表,财务不予报销。公司车辆租赁费用管理制度2为加强管理,确保业务用车有序进行,保障租赁车辆的合规合法性,特制定本办法。一、公司租赁车辆按下列程序进行:事先以书面文件对本单位业务发展、车辆使用、人员情况及对需求租赁车辆的车
7、型、租赁费进行说明和请示、附合同样本,填写请示卡,报经市分公司办公室收文登记,经总经理室研究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合规合法。二、租赁车辆租赁费和租期:小轿车租赁费年不得超过5万元,租期不得超过3年;面包车租赁费年不得超过2.5万元,租期不得超过2年。三、其它相关费用:租赁车辆上户费、附加费、保险费、养路费、审验费由出租方承担,保证公司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四、租赁费:租赁费支出必须符合财税规定,提供合法的手续,在“租赁费”预算指标内列支。五、未按本办法私自租用车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六、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公司车辆租赁费用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保证我
8、公司工程机械、车辆的租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质量、成本和工期,按照谁租用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程机械、车辆租赁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生产技术部;现场安全使用责任为使用单位,租用单位的中层正职或受委托的副职为具体责任人;监督检查部门为安全质量部。第三条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工程施工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的情况,需租用工程机械、车辆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租用机械申请单,注明所用车辆的种类、吨位及用车时间、用车期限、用车地点和用车工作内容、现场负责人等。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租车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租用。各单位用车结束后,现场
9、负责人要按实际租用情况认真填写车辆运行工作单。第四条生产技术部租用工程机械、车辆时,需检查其各种证件、手续、保险等应齐全有效,车辆技术性能、车况良好。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必须各种证件齐全有效。驾驶技术熟练,吊卸物体平稳、安全。第六条特种作业车辆应自备各种绳索、吊具等工具,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第七条各单位要对租用的车辆作业过程严格监控,要明确现场作业负责人,并确保一人指挥,禁止多人指挥,现场安全员对现场作业负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所租用车辆必须听从所用车单位领导、安全员、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并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和集团公司、动力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不能盲干、蛮干。起重作业要严格执行“三三制”。即
10、:起钩离地30厘米,稳钩3秒,人离吊物3米以外。第九条租用的车辆现场作业时,由于其自身性能差或操作不当、不听从指挥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车辆所有人负责;因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等违章指挥等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我公司负责。对租用的车辆在路途等非作业时间发生的意外或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第十条生产技术部要定期对租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回访、评价。对手续不全、性能低劣或驾驶员操作不熟练、不听从指挥的不准继续租用。第十一条租用的工程机械、车辆原则上以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的机械、车辆为主。价格要合理、透明,随社会市场的价格,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浮动。第十二条租用的工程机械、车辆,费用结算以工作时间为准,不
11、包括路程时间。第十三条租用车辆的费用结算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包括租用车辆申请、审批手续、车辆运行工作单等,核实无误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才能到计划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第十四条违犯本规定其中之一条者,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公司车辆租赁费用管理制度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汽车租赁
12、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
13、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
14、机构审批。(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
15、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
16、有关证件。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
17、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
18、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S)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JTIjo(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
19、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公司车辆租赁费用管理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办发【
20、2014】43号)及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改革市场化试点,参照石家庄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第三条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石家庄鹿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试点,开展区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建设,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第四条租赁平台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对租赁车辆进行统一购买。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采用社会化租赁专业作业车辆,统一由租赁平台提供车辆租赁保障。第二章租赁方式第五条区直
21、各部门各单位应确定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租车业务联系员,负责与租赁平台联系租车业务。第六条用车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专业作业车辆配备更新计划,报区政府批准,由租赁平台购买车辆并办理租赁手续。第七条专业作业车辆租赁期限暂定8年,租赁期间区直部门各单位未经区政府审批不得更换新车。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八条专业作业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照保本服务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营,按年计费。第九条根据不同车辆标准,专业作业车辆租赁费暂定如下:遇有政策变化等情况,租赁费可进行相应调整。第十条租赁费按经费渠道编入部门单位预算,其他费用不变、租用车辆的租赁费,由区财政代扣,统一付给租赁平台。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一条证件审核。
22、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委托书、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如经办人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委托书与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平台对上述证件进行审核后分别建档。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作为租赁方与租赁平台签订专业作业车辆租赁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车辆管理。租赁平台说明车辆状况,并经用车单位确认后,双方进行租赁车辆的交接。车辆交接后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仍由用车单位负责。承租期内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保养,以上有关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租赁平台应不定期核查车况,用车单位应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车辆归还。
23、合同到期,租赁平台检验后,办理还车手续。检查时承租双方对车辆状况存在异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协商解决。第五章其它第十五条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及人员伤亡等由用车单位负全责。第十六条用车单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租赁平台,待租赁平台验收车辆,租赁单位结清相关费用后,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租用专业作业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石家庄鹿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公司车辆租赁费用管理制度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租赁行为,严格控制车辆租赁费用支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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