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为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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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为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活动落实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区域内人为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包括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从事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简称“履职督查”)。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
2、传,加强水土保持业务培训I,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应当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从事农林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合理的开发模式和施工方法,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
3、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时进行治理。第五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督查。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贲辖区内市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以及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督查。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对辖区内上级审批项目开展
4、日常监管,根据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上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遥感监管及其它手段发现的问题和收到的线索进行核实,对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生产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情况,督促指导有关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履行人为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第七条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
5、现在建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在建项目的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项目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信用评价低、水土流失风险点多、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第九条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情况;(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四)弃渣场、取土场选址及防护情况;弃渣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要求落实情况;(五)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及进度;(六)水土保持
6、监测和监理工作开展情况;(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第十条现场检查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和专家参加,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等辅助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第十一条现场检查主要程序包括:(一)印发检查通知;(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三)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参建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情况介绍并问询;(四)填写监督检查表(附件1),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五)印发检查意见;(六)对有
7、限期整改要求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的,可调整和简化有关程序。第十二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检查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受委托检查的相关文件及身份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按照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分类采取现场下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表责令整改、下发书面检查意见限期整改、进行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改,实现闭环管理。第十四条对发现的水土流失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水行政执
8、法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同时发挥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用,协同推动执法与问题整改。第十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水土保持问题整改,将整改情况报送监督检查单位,同时抄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设置弃渣场的项目,原则上要全面开展验收核查。第十七条验收核查一般采取现场方式,并在项目取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
9、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第十八条核查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重点核查脸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水土保持验收情况核查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核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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