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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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提高水土保持监管效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相关单位,其水土保持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信用激励和惩戒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信用信息
2、,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相关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运用、相关部门参考使用及公众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水土保持法定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信用状况,并以法律文书、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予以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行政监管产生的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等责任追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相关执法记录等。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提供的水土保持市场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水士保持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六条水土保持
3、信用评价坚持依法依规、稳慎适度、强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第七条凡在我省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所涉及到的法人(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纳入水土保持信用评价范围。包括并不限于: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含从事或承担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报告编制、设计、监测、监理和技术评审等工作的单位。第八条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水土保持市场主体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发布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信息,并报水利部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内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复核工作。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九条省水利厅制定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
4、价标准(见附件),明确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第十条水土保持信用等级实行以项目累计平均计分制。以100分为基准分,根据每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中各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责任的情况,按评价标准进行计分。最终统计得到各市场主体的项目得分和评价期平均综合得分。第十一条各市场主体在每个项目和评价期内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级(水土保持信用优秀单位)、B级(水土保持信用良好单位)、C级(水土保持信用一般单位)、D级(水土保持信用较差单位)。评价等级对应的得分分别为:A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B级: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不含)之间;C级: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
5、(不含)之间;D级: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第十二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严格A级评定标准。对三年内存在严重水土流失或生态破坏行为的,或者前两年度水士保持信用评价等级均为C级或者某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当年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第十三条水土保持信用信息使用有效期为行为认定起2年,超过2年的,不再作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期间内,水土保持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D级。(一)生产建设单位存在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二)水土保持施工单位因水土保持措施未按设计实施而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
6、三)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事件,被省级以上水利或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四)在工作或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或行政执法的;(六)在水土保持行政监管产生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期间,再次发生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七)拒不执行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或被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强制的;()被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的。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十五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价结果重点反映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土保持信用状况。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辖区内上一年度产生或获取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7、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归集,报送省水利厅。省批项目产生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由省水利厅负责统计。第十七条省水利厅根据全省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开展评价工作,并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水土保持相关单位,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实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省水利厅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处理,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第十九条公示期结束后,省水利厅按程序审定公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单位名单及筝级,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推送至水利部、省发展改革委,在全国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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