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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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
2、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本办法所指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不包括其图片、拓片、复仿制品、衍生品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手稿、图书资料、标本化石、代表性实物等.第三条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去处苣、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第四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
3、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直等工作.本条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所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单位.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Ii;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级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产生的其他收入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本级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套;组织
4、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报告本部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报告本部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第八条管理收藏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保护收藏、核算文物资源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报告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足额收取并缴纳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产生的其他收入,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
5、承担相关工作.第三章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第九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其实、及时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第十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及时登记财务账,确保不重不漏.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并登记入账.文物资源资产涉及价值增峻动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第十一条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应当作为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文物
6、总登记账、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和文物资源资产应当定期核对、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文物资源资产流失.清直工作程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宜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资(2017)2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管理收藏单位购买、征集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十三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业务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完整反映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第四章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第十四条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是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的
7、基础,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1)和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2),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第十五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规定内容,及时录入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健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库,常态化开展保存状况评估,因调拨、交换、损毁、丢失、撤销退出等发生变动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并同步调整有关账目,保证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百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以实际信息为准,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并保持一致.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文物资源
8、资产数据信息,满足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将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预算支出安邦助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加强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衔接.第五章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第十九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直等管理制度,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还应当建立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保管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第二十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设立规范的文物库房,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对文物资源资
9、产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活用好文物资源资产.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第二十三条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加强研究保护,根据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级,设首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收藏单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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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有 文物 资源 资产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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