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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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U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B(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
2、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全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资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货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相赁住房保陷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资格审核、住用租赁补贴计发、房屋分配、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
3、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市或区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或者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运营单位,负货公共租赁住房等集建设、运营服务等工作。民政部门负於审杳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货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健康、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地方金融管理、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林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庆困难状况审杳核实、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
4、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并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查处骗取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违规行为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贡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项
5、目或结合城市更新按需配建。具体在全市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城市更新改造实施时,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任务,并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管理的,应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优先面向本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有剩余房源的,可面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配建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实报实销。依法收回的闲
6、置用地,应优先安排用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枳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7、周边配套,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第十四条对于独立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对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巴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1%,其中,商业服务设施比例应按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5%进行设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居住人群特征与生活需求,适当增加配置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第十五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加快办
8、理各项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最安全标准规能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贡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按鳏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属于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依法整体(整槌)抵押、整体(盛伟)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配套经营性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第十八条
9、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按下列呆道筹集:(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年度预克安排资金:(.:)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不低丁10%的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第十九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中长期低息贷款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融资保障工作。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章申
10、请与准入第二十一条城粮户籍中等偏卜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赠养、抚养、扶养、监护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列入申请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计算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第二十
11、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I可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钝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卜两种情况除外:1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城粮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二)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可适当放宽.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三)申请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12、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申谙家庭未享受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以下情形不纳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计算范围:()民政部门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时,不计入其家庭收入的情形,以及优抚时象的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含义务兵家庭)、慰问金、护理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等:(二)位于本市的自有产权住房:(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13、件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一)己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三)已冷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迂的住房;(四)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程序如卜;(一)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指定网站线上申请,或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线下申请,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收入、财产、住房以及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签订履行住房保障权利义务承诺佚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货。(二)初审。中谙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14、(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核对机构),由其对申造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对。经初审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三)发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具体金额的审核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并汇总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出具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谙家庭对发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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