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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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3月1H市政府第16届6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孙志洋2024年4月29日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2012年9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H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畸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为广州市I.人区幺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4年4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
2、了加强本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保障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维护市场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商品,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物资,包括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食盐、化肥、农药、医药产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包括编制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购进、储存、轮换、动用市级重要商品等环节。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3、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费用,按照财政有关规定以及预算做好储备费用的拨付和监督工作。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医药产品储备目录及调整建议,依照职责协助做好其他相关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贡,协助做好市级隶要商品储备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市发展需要、资源状况、供应风险和经济风险等因素编制市级事要商品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储备的品种、数量、周期、方式等内容。经批准的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因储备周期、应急需求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储备计划的,市发展改革部门
4、应当会同布T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市级通要商品分为季节性储备商品和常年储备商品.化肥等季节性储备商品的计划储备数量,应当根据有利于稳定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稔定的原则分季节确定。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食盐、农药、医药产品等常年储备商品的计划储备数量,应当常年保持稳定。市级重要商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市级第要商品储备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承储期限、存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要求、轮换、动用、费用和违约费任等内容。公开招标应当作为储备委托的主要采购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所承储商
5、品相应的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计划和委托承储合同组织市级电要商品的购进。承储企业应当在市级重要商品入库前进行检查,确保数量、质量符合要求,并将入库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部门。第九条承储企业储存市级重要商品应当实行专仓或者专堆、专罐定点管理,并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市级重要商品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承储企业应当建立专账,记泉所储备的市级垂要商品进出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换情况,确保账物相符。第十条承储企业是市级重要商品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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