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创建资料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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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室转诊规范一、转诊标准1 .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病种;2 .临床危急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3 .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5 .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处置的病例;6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转入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7 .市、区卫健委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二、不宜转诊的情况1 .急危重症患者但病情不适宜转诊的病例;2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三、转诊原则1.科学转诊。本着安全、便捷、就近、就优的原则安排转诊。3 .知情协商。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客观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专科情况,
2、由患者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并在病历的医患沟通中体现。4 .优先诊疗。对转诊的患者简化手续,采取预留门诊号源、预留住院床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能措施,提高转诊就诊效率。5 .功能衔接。常见病、多发病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诊治。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等符合上转标准的,实施逐级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治后,符合下转标准的,转回基层接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应积极参与下转病人的治疗服务。四、转诊程序1 .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逐级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2 .原则上按照逐级上转原则实施转诊,危急重症可越级上转;3 .患者需上转时,需经科主任(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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