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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专业学位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我校博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工作,保障博士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我校中国籍专业学位博士生,以及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专业学位国际博士生,满足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博士专业学位。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规范,具备独立
2、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四条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选题与综述、规范性要求、论文形式及成果创新等要求应符合专业学位教指委及学院的相关规定。第五条鼓励专业学位博士生在国家需求、行业前沿等方面开展高水平、引领性、应用性研究并取得创新性成果。成果的创新性是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第六条用于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在相应专业学位领域体现一流水平、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性。成果可通过科技奖励、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授权、高质量学术论文、专著、作品、案例或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呈现。具体要求及认定办法按所在学院相应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标准执行。第三章学位论文预答辩第七条由所在专业组织5名中级以上(含中
3、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其中中级职称专家必须具有博士生培养资质,且中级和副高级专家不超过3名。预答辩小组设负责人1名。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须参加其学位论文预答辩,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第八条预答辩会举行之前,预答辩小组成员应对学位论文初稿、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学位论文年度考核评价和建议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第九条预答辩会应包括以下程序:L介绍论文情况:论文作者重点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导师对博士生的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2.质疑并评价:预答辩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质疑,对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
4、结论等做出评价并得出结论。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提交学位论文评审。基本合格:修改论文,由导师和专业学位点审核通过后提交评审。不合格:全面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后重新进行预答辩。第四章学位论文评审第十条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3个月进行,既可选择进行国内评审,也可选择进行国际评审,评审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第十一条提交论文评审时,同时进行学位论文学校抽检,被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按照XX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开展学位论文国际评审,具体按照XX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国际评审与答辩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国内评审的学位论文,分别由三位同行专家评审,其中一
5、份由所在专业聘请1名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副教授级专家须有博士学位)同行专家评审,另外两份由学校聘请2名校外教授级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第十四条论文评审结果一般在2个月内(自论文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返回。评审意见超过2个月(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未返回者,经导师同意,可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如答辩后返回的评审意见出现异议情况,论文作者仍应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第十五条评审结果单项或总体评价不合格的论文为异议论文。异议论文由学院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第十六条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可自我把控学位论文质量,自行制定符合专业特色的论
6、文评价指标和评审办法,报学部审核、学校备案后执行。校学位办将对未参加双盲评审的论文进行抽检,评估论文质量,动态调整相关政策。第五章学位论文答辩第十七条通过论文评审并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达到学院相应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标准者,向所在专业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专业学位点、学院审核后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进行国际答辩的,按照XX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国际评审与答辩办法执行。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或批准的最长年限内完成,逾期不再受理。第十八条专业学位点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第十九条所在专业学位点聘请5或7名中级以上(含中
7、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2名具有相关行业实践经验的校外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中级职称专家须具有博士生培养资质,且中级和副高级专家不超过2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术水平高、博士生培养经验丰富的教授级专家担任。博士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第二十条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L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45分钟左右);2 .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3 .答辩秘书介绍论文工作情况、论文评阅情况及盲审意见和结论;4 .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作者答辩;5 .休会。
8、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出答辩结论,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6 .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7 .论文作者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第二十一条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专业学位并提请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第二十二条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不合格。答辩不合格者,可在2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评审论文并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虽未达到博士专业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
9、士专业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章学位申请与审核第二十三条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学位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毕业及学位申请):L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如有修改意见需提交修改后的最终版)2 .学位申请表(纸质版)3 .答辩决议书(纸质版)4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纸质版)第二十四条学位授予采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审核。第二十五条所在专业学位点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
10、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专业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时提出10%左右的申请人进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核名单。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博士专业学位。第二十六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专业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博士专业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博士专业学位。第二十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专业学位人员进行审批
11、,通过审批者授予博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博士专业学位证书。授予博士专业学位人员名单公示3个月(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博士专业学位者,自暂缓授予学位之日起2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第七章其它第二十九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在校就读至申请学位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XX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授予审核的最高机构。对学院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第三十一条医学院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成果要求及学位论文答辩等规定,按照医学院有关文件执行。第三十二条关于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的保存和归档,详见博士专业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XXXX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XX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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