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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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工作,推进浦东新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落实引领区建设及自贸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工作要求,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浦东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浦东新区重点商标保
2、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并适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不得将重点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三条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的原则。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海关等部门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部门的协作,建立和完善保护名录重点商标的协同保护工作机制。第四条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一)本区已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二)本区符合先导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商标;(三)本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老字号、优质农产品等企业的商标;(四)在本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外商标;(五)在本区容易遭受
3、侵权,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六)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要求的注册商标,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也可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一)权利人主动申请;(二)经相关政府部门、街镇推荐;(三)经负责组织、举办或承办重大活动(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推荐;(四)其他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第六条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配合提交下列材料:(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七条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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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 重点 商标 保护 名录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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