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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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监管和考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体系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我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支出的资金,是地方政府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和工作力度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合理划分事权
2、、统筹安排使用、注重绩效导向等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资金实施期限按照财政部的规行。第四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支持用于列入地质灾害项目储备库的i也质灾害调有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赘、基础测绘和综合治理等重点区域地质灾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综合治理等项目应完成项目招投标,并录入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第五条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纳入资金支持范围:(一)应当由铁珞、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二)应当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吉;(三)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四)
3、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第六条体系建设资金由财政部i:J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指导单位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与绩效管理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审核市县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省级单位和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技术指导中心承担资金管理技术支撑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库管理、系统维护、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协助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工作,并负责落实
4、全过程绩效管理.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县(市、区)项目储备及绩效目标实施,审核汇总实施方案、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体系建设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完工验收等工作,具体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第七条体系建设资金除安排用于省级项目外,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高中易发区面积、地质灾害灾险情数量、地质灾害隐患点数及风险防范区数量、成功避让数量等工作任务,地方财力状况和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山区26县等一类市、县(市)财力状况调节系数为1.1.,其余市县为1.0.绩效评价结
5、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价结果为差的地区,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体系建设资金;评价结果为中的地区,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评价结果为良的和上年度未安排资金的地区,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评价结果为优的地区,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1.第八条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下达的预算和年度总体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附件1),实施方案应包括:区域绩效目标、项目安排及资金预算、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应在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第九条有关市县自然费源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有关单位,要将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及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及时录入“自然资源资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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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中央 自然灾害 防治 体系 建设 补助 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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