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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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自由贸易港医疗健康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需求,加快推进健康海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根据现有设施条件、医师队伍、自身特点,为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需求而开展并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合理补充,应体现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反哺作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申报条件
2、、审批形式、项目和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第四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准入管理,未经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负责对辖区内特需医疗服务的日常监管。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我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需求,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第六条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保证正常基本医疗服务的资源供应和绝大多数患者就医需求,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区域或独立管理。第七条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含其分院开展的特需医疗服
3、务。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海南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三)公立医疗机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人次、收入测算情况;(五)医院医护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配备人员条件、基本设施等情况;(六)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措施和制度。第九条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附申报材料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复核;省级医疗保障
4、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所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报省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医疗机构方能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具备独立的服务区域或未能独立管理;(二)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配备尚不能满足开展基本医疗的要求;(三)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范、医务人员准入退出审核制度、医务人员出诊规定、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等相关制度或措施尚未建立或不完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省医疗保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告
5、知医疗机构,同时抄送市、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第十二条特需门诊必须具备单独的诊区。特需门诊诊区面积应合理设置。诊区整体环境要整洁、舒适、方便,设专用导诊咨询服务台,建议配备轮椅、推床、空调、沙发(椅)、饮用水、卫生间等辅助设施。独立诊区内保证一人一室进行诊疗,并配备满足诊疗需要的常规医疗仪器设备。特需门诊坐诊医生的遴选,应以该医生在非特需门诊(指普通门诊、专科/专病门诊、专家门诊)预约挂号和实际出诊量为依据,安排预约挂号和实际出诊量较大,诊疗技术水平高,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高,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以及获得卫生高级技术资格满一年、同时已被聘为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特需门诊出诊期间,医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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