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和船舶享惠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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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和船舶享惠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和船舶享惠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倡导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环境,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3)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管理办法享受“零关税”车辆、船舶和游艇进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享惠企业)。第三条海南省交通运愉厅负责享惠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
2、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享惠企业确定为A、B、C、D四个等次,分别为信用最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第四条享惠企业信用评价采集交通、海关、海事、税务、公安等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监管的信息,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记录或通过系统数据交换监管信息。第五条各监管部门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联合对享惠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查询第六条享惠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包括下列信息:(一)享惠企业相关行政许可信息;(二)监管系统记录或交换的监管信息及享惠企业“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领域激
3、励惩戒信息;(三)享惠企业遵守“零关税”进口企业承诺书情况;(四)其他反映享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七条享惠企业通过监管系统可查询以下信息:(一)信用结果;(二)监管及激励惩戒信息。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第九条享惠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第十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次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进行享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于5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享惠企业存在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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