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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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六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别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和更新电梯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督促物业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自律】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
2、规范运作。第六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先进技术应用】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推进电梯管理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发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八条【电梯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所有权人及使用管理责任人投保电梯安全保险,鼓励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
3、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保险产品,提供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及风险管理服务。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九条【建设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结合安全舒适出行的需要,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的建议。施工图审杳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电梯的有关设计进行审杳。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配置满足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要求的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相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第十条【电梯防渗漏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梯机房
4、、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本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载人电梯,未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应当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加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数据应当接入各地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第十二条【电梯空调和无线信号】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安装电梯机房内采取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电梯机房内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第十三条【制造单位的
5、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出厂的电梯整机和主要部件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保持一致。电梯出厂文件中,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四)对其制造的电梯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励氐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或人为原因导致损坏的,电梯的制造单位
6、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主动召回,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第十七条【电梯责任主体?口使用单位的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
7、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该电梯不得使用。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检验合格或自行检测符合要求的电梯;(二)根据电梯数量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按照法律
8、、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等,并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五)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事故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电梯使用;(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并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主体;(七)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
9、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A)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九)不得在电梯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十)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十一)确保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十二)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第十九条【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并配合将电梯纳入本地区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应明确至少
10、一名电梯应急处置联络员,并将相关信息主动报送至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电梯使用单位应主动向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报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动情况和本单位电梯应急处置联络员变动情况。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增设物联网、一键呼叫等装置为电梯被困人员提供辅助报警呼救手段,提升电梯应急救援效率。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置。第二十条【电梯运维资金单独设账】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第二十
11、一条【电梯运维资金的筹措方式】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资金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及相关方筹集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业主及相关方筹集资金。鼓励电梯广告收入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第二十二条【乘客使用电梯行为规范】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
12、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电梯;(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三)采用力播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四)拆除、破坏电梯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六)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八)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等带动力电池的交通工具;(九)其他危及他人乘坐安全和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证被监
13、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二十三条【维护保养业务承接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并在业务所在地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前,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及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护保养人员
14、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设区的市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小时;(二)在维护保养现场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时应至少有两名维护保养人员在现场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三)发现电梯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严重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五)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六)对公众聚集场所以及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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