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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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隙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乡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
2、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灾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财会审计、信通接警战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统一管理、综合保障、装盖城乡的原则和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荣誉,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
3、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加强城乡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力量,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
4、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严格考核督导,扎实推进落实。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级建设。辖区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乡镇应建设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第八条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分别经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整合
5、以及更名。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隙患;(二)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协助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三)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四)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的灭火救援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具有公益属性,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一条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
6、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屈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具体评估验收办法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单位根据隶屈关系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按规定接转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完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强化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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