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合同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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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哲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含藏医、蒙医等专业,下同)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工作。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医疗技术方法,传统中药内服或外用对某些病症诊疗的能力,应具备技术安全、效果明显、方法独特、患者认可等基本特征。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
2、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贵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备案确认。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人员报名材料的复审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申报、初审工作。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日常执业管理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备案审核和初审,按医疗机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章考核申请第五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且年
3、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卜.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在本省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
4、广泛认可;(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主要执业机构在我省,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须与指导老师签订青海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见附件),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后备案。师承时间以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计算,连续跟师学习满5年。公证后1个月内须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接受指导老师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第九条推荐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主要执业机构在我省;(
5、二)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三)详细掌握被推荐者医术专长及相关申报资料情况;(四)每年推荐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第十一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所申报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可以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
6、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推荐医师承诺书,推荐医师需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现场签字;(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并备案的青海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卜.材料: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
7、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患者推荐证明需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推荐的10名患者进行访谈,确认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将初审合格者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内容在申请人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不实的,申请人在临床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从完整性、规范性等方面对初审合格人员的
8、报名材料、公示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卫生健康委。报名资料不全的,或无县级公示情况证明的,视为报名资料不合格。省卫生健康委对各市(州)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上述公示时间均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不符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取消申请人报名资格,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不得担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第十三条申请者在申报考核过程中存在使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等违规行为的,取消申请者报名资格,并且5年内不
9、得再次报名,其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三章考核发证第I四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答辩、回顾性医术实践资料评议、辨识中药、中医技术操作演示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考核专家的专业应与参加考核者申请的专长相同或相近,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第卜五条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中医医术渊源和传承脉络,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的真实性、专业性、科学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所反映的中医医术的安全性、独特性、有效性,其擅长治疗疾病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与中医诊法技能的掌握程度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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