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创新生态支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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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创新生态支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一流创新生态的决策部署,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省财政统筹整合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专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等资金,设立省级创新生态支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O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生态支撑专项,是指支撑保障为创建
2、一流创新生态开展的重点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开展相关科技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整合,突出重点,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科研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和经费分配方案,分配下达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拟定专项
3、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年度结束后编制专项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开展具体项目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及开支范围第五条资金支持方向:围绕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开展的稳定科研经费、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区域创新发展、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及其他省级科技经费管理改革重点工作,主要包括:L稳定科研经费。主要支持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省属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业务。其中,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按照专家类别、体系类别、工作任务、绩效考核结
4、果等因素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科研院所不同类别科研人员数量、绩效考核结果、经费管理等合理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青年科研人员作为项目牵头负责人的项目数一般不低于当年立项项目总数的60%o2 .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支持和引导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建设,大学科技园等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试基地等省级以上科技中试及联合转化平台建设,引导平台加强管理、提质增效。其中,对新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结合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平台运行等绩效考核情况,按规定给予稳定支持;对考核或评估较好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中
5、试及联合转化平台,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支持。3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资金。主要支持省级科研单位改善科研条件和创新发展,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科研单位绩效考核,加强科研单位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4 .区域创新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智慧岛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聚焦解决区域优势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引导各地优化创新生态,带动加大研发投入。5 .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科技奖励等科技活动支出;省级科技资金管理部门、省属科研院所开展的管理改革有关的科技研发、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及其他相关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支出。第六条专项资金可采用事
6、前资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第七条经费开支范围:1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等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支出。2 .科技应用推广、服务、活动等支出。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活动费、开展孵化服务活动等支出。3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等支出。包括设计费、材料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购置费以及与其相关的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费用。4 .其他支出。省属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突发性活动有关的科技研发、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及其他相关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
7、、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八条稳定科研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题开展项目研发或仪器设备购置等,其中间接费用比重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0%。后补助经费由平台自主用于公共孵化服务、成果转化、平台运行、设备购置等支出。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管理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前一个年度做好项目申报、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公示等备选项目确定和绩效考核工作,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应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需要对以前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后补助资金的,应在预算编制时提出初步分配建议,并在2月底前完成以前年度
8、绩效考核工作,将经费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项目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十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因素数据核实等前期工作,明确分配权重和标准,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前一个年度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建议,农业公益科研试点实施“长周期、稳预期保障机制。第十一条新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有关研发平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其奖补资金由管理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省财政厅按规定给予奖补。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有关研发平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中试及联合转化平台,由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考核,向省财政厅提出经费奖
9、补建议,并提供考核结果和相关依据,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财力情况核定奖补资金额度。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单位年度项目申报、绩效管理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三条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申报项目预算和下拨资金。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按项目进度分期下达预算。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和程序,对管理部门的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细化专项资金项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批复后,在下一年度执行。第十五条预算调剂和资金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稳定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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