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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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16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使用效能,提升省属科研院所在全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发挥在科技自立自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及省科研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属科研机构预算管理体制变化,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属自然科学类科研院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优秀科研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围绕支撑“4
2、567”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聚焦破解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发展中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的专项经费。第三条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根据专家最终评审结果,省财政厅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下达项目经费。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项目评审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项目评审按照科学、可行、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每年评审一次。第四条科研业务费项目重点支持研发能力强、基础条件好、学科专业具有优势的科研团队,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业务费项目具体分为A、B、C三类。A类:聚焦我省
3、新兴产业振兴,在数字技术、生物技术、智能装备、现代农业、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支持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研究项目。B类:面向我省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支持科研院所围绕职能定位、学科发展方向、实现前瞻布局与行业发展规划目标,在省内重点产业领域及所属行业开展基础性、支撑性共性技术攻关的研究项目。C类:支持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研发能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对本学科、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每年各类项目支持立项的数量及强度,结合财力以及项目申报评审结果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是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项目申报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主管部门主要对
4、所属科研院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行业应用技术需求提出指导审核意见。项目批复立项后,主管部门与承担项目的科研院所签订项目任务书,报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期满后,主管部门对科研院所项目绩效自评价结论提出审核意见。第六条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及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项目任务书管理使用,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第七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第八条项目资金支付
5、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科研业务费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第十条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由科研院所按照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管理和要求,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科研院所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同时,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转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支持的重要参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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