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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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提高预算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化解廉政风险,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促进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更加廉洁、优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大型和大宗医用设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内的大
2、型医疗器械。本办法所称大宗医用设备,是指除大型医用设备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医用设各。省、市、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照XX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行)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所在区域医疗技术发展水平、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技术和配套设施条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现有设备使用效益、财务运行状况、筹资能力及负债情况等,合理配置大型(大宗)医用设备。严禁违规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第四条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守法、诚实信用、廉洁合规、预算约束的原则,相关监督监管贯穿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第五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3、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产设备能够满足要求的,原则上应当采购国产产品。第二章采购方式及程序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设备的特点依法依规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一般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集中采购,相关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所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及大宗医用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实施。(四)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第七
4、条落实支持采购创新产品的政策体系,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一)鼓励采用订购方式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二)鼓励采用首购方式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依法依规批准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八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分解大
5、型(大宗)医用设备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第九条大型(大宗)医用设备采购资金应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及设备采购计划。未纳入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采购,未经批准的设备采购计划一律不得执行。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必须依法依规取得配置许可证或配置许可正式批复文件,在未取得前,不得擅自实施采购工作。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单位年度预算及装备配置需求,编制大型(大宗)医用设备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前还需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经批准的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
6、采购大型(大宗)医用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由装备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医务、财务、运营等部门对配置该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综合效益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招标采购部门实施。参与论证的人员均要签字,报告存档至少十五年。以下情况不得实施采购:1 .未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2 .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但擅自变更计划或重要事项的;3 .业务科室没有提出需求,无法落实设备采购申请发起部门的;4 .未履行相关论证、研究程序,个人指定采购的。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
7、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高质量编制采购文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严格废标管理,除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以上四种情形外,不得无故废标。符合法定情形废标后,医疗卫生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期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按期答复质疑。不按期公告、不按期答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
8、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一)严禁在签订合同时对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主要包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期限和方式、技术参数、验收要求和期限、违约责任、保修及售后服务等。(二)严禁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三)所签订的合同与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经办人、审批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责任。(四)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十七条医
9、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型(大宗)医用设备验收制度。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申请使用部门、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供货方等相关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对直线加速器等放射性设备还需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无故压票或到期不付款,不得擅自改变付款方式。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后期发现到货安装调试后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要严肃追究参与验收环节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大型(大宗)医用设备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医疗
10、卫生机构(采购部门)应按隶属关系将采购结果,主要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采购价格、付款方式、生产企业、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处理情况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招标采购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第三章采购文件制定及发布第十九条严格参数制定:(一)大型(大宗)医用设备采购项目应成立参数拟定小组(至少3人),在充分开展需求调查基础上提出参数拟定方案。(二)应组织设备申请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医务、护理、采购、装备、财务、国资、运营等有关部门和设备领域专家对参数拟定方案进行论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三)参数拟定和审定应相互分离,参数拟定人员不得参与审定。(四)
11、主要参数和对应的评审标准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的相关评审条件。(五)因参数制定不合理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依法依规进行修改并公示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投标人仍不足3家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六)参数的拟定、论证和审定过程中相关参与人员必须签字确认,相关原始资料随同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至少十五年。第二十条严格预算金额确定:(一)医疗卫生机构应组建价格考察小组(至少3人)进行价格考察,价格考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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