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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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第三条省及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均应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第四条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军队
2、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包括战时二等功)、军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的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省部级荣誉称号,以及被省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全国、全省“先进军休干部”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参加荣誉疗养活动。荣立二等功(包括战时三等功)事迹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军休干部,经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可参加省级荣誉疗养活动;荣立二等功(包括战时三等功)及以上的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获设区的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以及被设区的市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先进军休干部”的,由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参加荣誉疗养活动。县级组织参加荣誉
3、疗养的人员范围,由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第五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省级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的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负责参加省、市级荣誉疗养军休干部的审核确定、组织接送、服务保障等工作。第六条荣誉疗养地点原则上安排在省内,每期疗养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程),每批次不超过100人。第七条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须个人报名、家属同意、军休机构批准,由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机构与其签订疗养协议,为其购买疗养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第八条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需生活能够自理,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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