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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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军民合力、共商共建,依法优先、注重质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研
2、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知识。第二章工作站点和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以及其他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法律援助
3、机构可以在乡(镇)人民武装部、军队营级以下单位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第七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二)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四)有规范的工作制度;(五)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第八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一)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二)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三)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第九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以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
4、信息。第十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信、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军队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的人员,可以纳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由其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管理,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参加驻地法律
5、援助业务培训和办案交流等。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XX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安排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入库人员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合理安排值班方式、值班频次。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第十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就近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有条件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参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置办公场所、安排人员值班。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
6、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笫三章事项和程序第十五条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第十六条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二)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三)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四)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五)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XX置补偿纠纷的;(六)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
7、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二)法律援助申请表;(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第十八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第十九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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