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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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紧紧锚定”三个走在前”,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X样板”,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办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对各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农业生产
2、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一)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XX同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绩效管理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一)分级负责。省财政厅对全省(不含XX)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根据预
3、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以下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司其责。(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强化预算约束,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优先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畜牧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等部门及承保机构的协同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信贷、担保、期货等其他农村金融政策和支农XX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
4、长效机制。(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六)惠及农户。以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满意度为政策的落脚点,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第五条
5、财政补贴险种主要标的:(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下简称中央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1 .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瞽、花生、大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2 .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3 .森林。公益林、商品林。(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以下简称省级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1 .温室大棚(包括日光温室和钢架大拱棚)、苹果、桃。2 .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大蒜、蒜蔓、大葱、马铃尊、大白菜、生姜、辣椒、生猪。根据实际开展情况,对险种的增减变动需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方可调整。(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由险种所在县(市、区)结合
6、当地产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对XX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目录内且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由省财政给予奖补支持。第六条对中央财政、省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具体承担比例如下:(一)种植业1 .非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棉花、花生、马铃薯、大豆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5%。省财政对省财政直接管XX(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5%、25%.15%o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2 .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
7、入保险。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5%o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2.5泉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2.5%、30%.27.5%o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的50治3 .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小麦、玉米、稻谷制种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助18%、16%、21%,省财政补助35%,市县财政分别补助27%、29%、24乳(二)养殖业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40与。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5%、20%、15%。其余部分由
8、市县财政承担。(三)森林1 .公益林。保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以上公益林,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5与、30%.25%;省级以下公益林,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25%、2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5$、20%.15%o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对省属公益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2 .商品林。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0%o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玳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0
9、%、25%,20%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四)省级险种1 .温室大棚、苹果、桃。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40%,各级财政补助60%。其中,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0%、15%、1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2 .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采取“总量控制、切块下达”方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投保需求及绩效评价情况,联合下文批复补贴品种、补贴金额及实施地区。具体比例为: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40%,各级财政补贴60%。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
10、补助20乐15%、10机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第七条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发挥市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主体责任和主动性,在市县财政给予特色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基础上,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给予奖补支持。具体按照XX省财政厅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XX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的通知(X财金(2022)17号)文件执行。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规定,省财政厅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具体提取比例及资金用途由省
11、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第三章保险方案第八条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机设计保险方案时,应综合分析该险种或相近险种前3年气象、病虫害等相关方面数据及赔付情况,合理确定费率,预计赔付率应达到70机对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省级将统一制定标准化条款和费率,由承保机构按规定执行;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农户代表基础上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当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由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执行,确保发挥财政补贴资金最大效益。第九条补贴险种的
12、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市县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因素作为保险责任。第十条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根据我省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
13、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动态调整。(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鼓励各市县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省级补助标准部分,须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等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第十一条省财政厅XX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等,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
14、定费率水平。第十二条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根据险种不同,由省财政厅、XX银保监局XX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第十三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承保机构要加强保险科技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中的应用,对保险标的开展空间信息采集工作,严格落实承保及理赔业务管理要求。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四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保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农业保险预算,并向省
15、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第十五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市县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如出现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和省财政结余部分上交省财政厅。第十六条各市财政局(含所辖省直管县)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结算数据应与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平台数据一致,不一致的需作出书面解释。同时,应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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