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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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保障资金安全高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2、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各类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和农民群众筹资投劳等。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
3、劣。第七条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和指导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和指导农业综合开发对外交流、合作、调研、宣传、培训和统计、预决算工作。市级农发机构负责指导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对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
4、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矍为主。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土地治理项目应安排在开发县。省农发办负责全省开发县的新增、取消、暂停、恢复、适时退出及因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工作。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主要是指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报账、会计核算、财务档案管理等。第十二
5、条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配主要采取综合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因素为主。基础因素包括农用地面积、粮食作物总产量、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业人口数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考评情况;其他因素包括创新试点、政策性要求等。省农发办和市级农发机构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按照“先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可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积极创新机制,吸引撬动社会资金增加投入。第十五条各级根
6、据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要求和规定,足额落实财政投入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以及全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三)田间道路建设;(四)防护林营造;(五)草场改良;(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7、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三)工程监理费;(四)科技推广费;(五)项目管理费;(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七)贷款贴息;(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单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分别计提,财政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与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在上述规定比例内,应遵循收支平衡原则,按
8、需计提,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资金结余。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杳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治理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
9、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办理报账,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足额予以报账。实行“先建后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并根据财务决算情况进行清算,清算后的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
10、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第二十六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第二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县级农发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存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第二十九条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确定的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适时公布项目申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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