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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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提升病虫害防治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与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农药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以下简称“专业化统防统治”),是指具备相应植物保护专业技术和设备的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规模化、契约性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的行为。第三条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支持
2、、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循序渐进”原则,制定政策措施,以资金补助、物资扶持、技术援助等方式扶持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发展,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工作。第五条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以服务农民和农业生产为宗旨,树立“科学植保、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物保护方针,开展病虫害防治服务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与指导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经营范围应含有病虫害防治相关内容),向登记地县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申请备案。第七条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
3、向农业植物保护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二)组织章程;(三)有关管理制度;(四)防治队员名册及资格证书;(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六)植保设备等其他说明材料。第八条经审查备案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由当地县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颁发XX省县(市、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备案登记证,并定期审核。备案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授权使用XX省统一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标志。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在重大病虫防控等相关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业绩突出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向社会推荐并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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