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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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在帮扶贫困人口就业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工作。为加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XX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XX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2、管理暂行办法、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包括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贴息资金”)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扶贫担保资金”)。第三条扶贫贴息资金是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及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给予贴息的资金。贫困户及贫困人口由各级扶贫办审核认定。第四条扶贫担保资金是由省市两级自愿从现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中筹集整合组成,为贫困户和单位申请
3、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第五条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货金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科学防控、运作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是指由扶贫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并给予相应贴息的贷款。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贫困户。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吸纳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及贫困人口达到单位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其中,贫困人口不低于5%,20人以下的单位,
4、贫困人口不少于1人。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是指由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对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各地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管理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对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及反担保等措施。对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信用评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需提供必要的抵押及反担保措施。(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期限
5、单次不超过2年,对信誉良好、还款及时的,可申请再次贷款,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年。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超过2年的,只担保不贴息。(三)对借款人的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对单位的贷款利率,鼓励经办银行执行基准利率,原则上上浮比例不超过20%,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30%o第十二条贷款申请和审核。借款人或单位持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经认定通过的可向经办担保机构或银行提出办理贷款申请。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对借款人和单位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
6、及时发放贷款,并在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中标注“创业扶贫贷款”。第十三条贷款担保。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负责扶贫创业担保贷款贷前考察、贷款发放、代偿追缴等相关工作。各地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职责,由省级扶贫担保资金承担40%,经办银行承担不低于20%,剩余部分由所在市市级扶贫担保资金承担。经办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业务,不得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同级按规定予以承担。第十四条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应与当地贷款到期还款率挂钩,一般不得低于市级扶贫担保资金银行存款余额的2倍,不得超过10倍。当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当地最高担保倍数时,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创业扶贫贷款担保和贴息申请,并协调经办银行停止受理
7、新的贷款申请。第十五条当单个经办银行的代偿率达到10%时,经办担保机构应向其发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第三章扶贫担保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扶贫担保资金初始规模5.1亿元,其中,省级2亿元,市级3.1亿元。省级资金委托XX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管理,市级资金由各市县(含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委托经办担保机构或银行管理。担保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在规定放大倍数额度内使用。第十七条扶贫担保资金运行时间为2016-2018年,对期间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
8、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全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扶贫担保资金持续补充机制,满足贷款发放需要。第十八条扶贫担保资金应合理存放于经办银行,存款利息计入扶贫担保资金,不得随意减少。扶贫担保资金严禁投资股票、债券和向单位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等,确保安全运营。第十九条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应积极催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市两级相关部门和机构,省市两级在1个月内按承担比例将扶贫担保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因此产生的债权,由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积极追偿,追回资金按原代偿比例归还省市两级扶贫担保资金及经办银行,确实无法追偿形成代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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