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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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保障法律援助受援人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XX省法律援助办法XX省司法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本省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第三条给予受援人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鉴定费作为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经核实后予以核报,核报的比例或额度由设区的市根据当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定。第四条受援人申请减免鉴定费,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二)司法鉴定机构已受理办案机关委托的
2、鉴定事项。第五条受援人应当通过给予其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减免鉴定费申请,填写减免司法鉴定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受援人一般只能提交一次减免鉴定费申请,人民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除外。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受援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受援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二)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将有关材料送交司法鉴定机构;(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退还受援人。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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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 法律援助 工作 衔接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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