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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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地方铁路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控股的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普速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交通运输
2、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以及经济、美观等综合性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本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XX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
3、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对其年度工作进行考核。第五条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工作遵循分级负责、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履行具体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监督机构实施除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外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监督机构实施本辖区内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中跨两个及以上设区的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4、委托,有关委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委托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跨两个及以上设区的市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电话和电子电子邮箱等,依法及时处理有关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章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贵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的,依照国
5、家、省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明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建设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目标、技术要求和质量责任;从事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依法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并对其承担的工程或者工作业务的质量负责;联合体承担工程或者工作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依法承担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从业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保障措施,落实质量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
6、督机构办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第三方检测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选择的试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试验参数进行审查和确认,并对参与本工程项目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检测设备等进行核查,同时加强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负责监督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送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依据勘察、设计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勘察、设计牵头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统一勘察、设计标准。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情况,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对隐蔽工程以及地质条件复杂或者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
8、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生产商、销售商和出厂合格证明材料等信息应当记录存档。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客观、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结果,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试脸检测委托。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测单位从业。第二十条承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检测检验的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涉及原材料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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