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4〕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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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民政局文件津民规(2024)2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4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
2、2018)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并已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IO张以上的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政府采购的第三方评定组织,参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实施指南(2023版)开展。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1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分级申报、统一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实现以等级评定促进服务质
3、量和管理水平提升。第二章评定机制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制定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组织确定面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定组织,监督指导各区民政局、第三方评定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养老机构评定申报资料的审查。第七条市民政局成立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等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在市民政局领导下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日常工作,负责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问题争议处置、监督检查和牌匾核发等工作。第八条养
4、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自发布等级评定通知之日起计算)。第九条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申报评定等级。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等级三级。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向区民政局申请重新评定,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第十条养老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1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区民政局提出晋级申请。养老机构经评定晋级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发放相应等级的牌匾。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等级至有效期届满。第十一条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禁止悬挂非有效期内的牌匾。第三章评定
5、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持续运营1年以上且1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或欺老虐老行为;(三)依据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发办(2023)13号),无重大事故隐患;(四)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五)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六)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七)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八)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九)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资质。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三条市民政局发布年度养老机构等
6、级评定通知后,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当年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可依据等级自评结果向辖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二)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材料;(三)养老机构等级自评报告;(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参评养老机构提出调整评定等级或补充材料的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养老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养老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申请。区民政局根据审核情况,视情提出准予评定、不予评定的初审意见,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后将准予
7、评定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报市民政局。第十五条市民政局依据各区民政局上报的审核意见,委托第三方评定组织对申报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第三方评定组织应组成具有养老护理、医疗护理、社会工作、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维护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参与的评价小组,采取审阅资料、实地检查、现场演示、询问测评等方式,对参评养老机构进行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第十六条评定委员会审核第三方初步评定意见,公示评定等级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和处理异议、争议和举报事项,对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重新进行评价。
8、第十七条公示、审核无异议后,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下发等级评定结果通知,并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统一颁发牌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区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工作人员、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第十九条凡参与等级评定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评定委员会委员和评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一)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3年的;(三)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情形的。未及时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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