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关于在职教师学历、学位提升的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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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关于在职教师学历、学位提升的相关规定为适应学校建设*高等专科学校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教师队伍的转型升级,经校长室研究决定,全面实施在职教师学历提升工程。为保证工程规范有序推进,确保工作实效,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提升在职教师队伍学历层次,完善在职教师队伍学历结构,事关学校事业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生素质发展的大局,各个部门、全体教师都应站在学校事业发展战略的高度,凝聚共识,强力推进。第二条人事处、各系部、相关教师是在职教师学历提升工程的实施主体。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科学编制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历、学位提升工作任务的高标准落实。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学历是指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硕士研究
2、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学校鼓励教师采用多种形式提升学历,尤其鼓励采用脱产进修方式提升进修质量;教师报考专业应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充分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第四条根据教师年龄段和现有学历实际,区分类型,明确要求。1 .1978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必须在20xx年7月前获得在职研究生攻读资格。2 .鼓励1978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未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教师自我加压,创造条件,积极报考,提升学历。3 .鼓励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进一步提升学历或学位。第五条学校支持和个人努力结合,激励与制约并重。1.对在2023年6月30日前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
3、者,学校将给予15000元限额报支进修费用;对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者,学校将给予30000元限额报支进修费用,并给予50000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者,学校将给予40000元限额报支进修费用,并给予60000元一次性奖励。2.1978年1月1日之后出生且未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就读资格的教师,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在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前,不得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六条已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且如期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教师,按原协议报支费用、兑现奖励;未如期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教师,按本规定执行。第七条已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且在2023年6月30日前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按本规定报支费用、兑现奖励。第八条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研究生学历,经费资助参照第五条第1款执行。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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