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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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和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结合我区街道、社区体制改革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四)政府保障与自力更生相结合;(五)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承接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区民政局加
2、强监督指导。社区工作站做好低保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公示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区民政局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第五条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资金预算。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一)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二)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
3、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七条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在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就医购药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医疗补助、商业保险赔付、各类捐赠和补助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和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不含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雇人陪护费用等)。第八条教育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所需的学费。第九条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
4、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第十条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社区工作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或者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第十一条申请低保家庭,申请人或其
5、家庭成员户籍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方法分别办理:(一)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二)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在户籍地办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住所或固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合法住所是指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稳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产权房、农村宅基地建房和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部队分房。固定住所是指有租赁合同手续在某一特定地方居住一年以o(三)本市农村居民,居住地在城镇、有合法
6、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镇低保。(四)户籍地跨市的,区民政局应当通过发函等方式积极协调外市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五)低保审核确认由申请受理地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
7、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街道、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第十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S)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
8、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L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上述(一)、(二)类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其低保金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确定。重特大疾病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
9、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残缺、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双耳失聪、双目失明、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三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深度昏迷、瘫痪、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脑损伤、语言能力丧失、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或不符合纳入低保条件:(一)虽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
10、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二)拥有或长期自费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S)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48倍的。(五)家庭成员在高收费中小学(含幼儿园)自费择校就读的;在中外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六)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认定的基础值为当地月低保标准48倍,并且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3人户,每人
11、按基础值降低10%;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七)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或者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九)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1年内三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十)故意
12、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十一)通过离婚、赠予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十二)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而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十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十四)区民政局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申请家庭的赡养义务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第十八条低保经办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应当如实申明,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区民政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
13、庭进行重点复核。“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及街道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第十九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第二十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14、、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
15、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二十一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第二十二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可
16、支配收入核算:(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褒扬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六)政府和社会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慰问款物;(七)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A)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7、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九)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十)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部分;(十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政府给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偿;(十四)低保对象在享受待遇期间,其用于上岗、就业培训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对长期在外务工的,
18、扣减必要的交通费等就业成本;(十五)本科及其以下全日制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按照下列规定扣减:(一)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本市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治病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和金
19、融资产范围。第二十四条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部分,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其实际收入的50%予以扣减。申请低保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确需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长期陪护,在评估家庭收入时,陪护人员非固定从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扣减。申请低保家庭中有家庭成员存在失业无法具体计算收入情况的,在核算其个人收入时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十五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其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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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最低生活 保障 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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