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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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实施细则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2018年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举报义务及途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人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或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
2、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匿名举报致举报人无法查实的,不列入奖励范围。第二条举报线索处理。全县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认真受理,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第三条奖励对象。举报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未发现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同一线索或同一案件的,按举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奖励,后举报人不予奖励;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线索或案件的,经
3、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规定的金额内分获奖励。对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或已经立案的案件举报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涉嫌犯罪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等情形的,不予奖励。第四条奖励内容。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伤害的;(二)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持有、私藏、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枪支弹药制造、配售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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