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docx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XX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字(2016)21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
2、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具体职责包括:(一)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评审专家库。(二)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三)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四)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直单
3、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五)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六)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七)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八)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九)其他监管事项。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一)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二)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开展对该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三)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四)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五)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六)对参加市级政
4、府采购项目的评市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七)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一)根据市级授权开展对本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工作,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初审。(二)管理维护本县(市、区)评审专家信息。(三)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四)对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三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八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度和承诺制度。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
5、“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可以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或自我推荐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申请时应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第九条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政
6、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七)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八)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评审专家征集工作,并成立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小组负责选聘确认工作。第十二条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
7、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严格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请评审专业,并选定到最末一级,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个。属于适当放宽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条件的申请人,只可申请1个评审专业。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如实填报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上传以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相关电子文档,在“中国XX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五)本人认为需要回
8、避的信息。(六)享受国务院特殊X贴和荣获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供荣誉资料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资料。(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清晰。第十四条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及信用信息等进行逐级审核,对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且满足评审专家库资源需求的择优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审核工作应当于2个月内完成。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作出信息变更,并在“中国XX政府采购网”更新上传相关资料。其中,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评
9、审专业、归属分库、常住地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入库审核。评审专家应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业。第十六条评审专家聘期为2年,期满后可续聘2年,基本条件不再满足、考核未通过或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除外。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专家所在分库财政部门将其解聘,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因采购项目评审产生不良行为记录的,由采购项目所属市级财政部门将其解聘。(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四)受到刑事处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评审专
10、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评审等服务。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事项,有权要求其作出解释或澄清。(三)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四)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五)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六)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不再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申请。(七)抵制、检举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11、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不得泄露评审邀请信息。(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评审规则,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技术实现能力、商务服务水平和履约能力等,作出客观公正、明确有效的评审意见,不得有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言行。(四)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五)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采购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 采购 评审 专家 管理 实施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7895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