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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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网上XX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XX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XX省政府采购网上XX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网上XX(以下简称XX),是指依托互联网环境和电子商务技术,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通用货物、工程、服务(以下简称商品)项目,以及部分不限定数额标准的特殊属性项目,全流程网上自主交易和动态监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XX由主站和各市分
2、站组成。第四条XX采购活动应当落实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及采购本国货物等规定,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同级采购人的XX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定本级XX采购范围、限额(数额)标准、交易规定,组织采购人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政策咨询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制定XX建设规划方案和XX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全省网上XX采购工作,提供XX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数据规范和标准化接口、采购人基础数据、供应商库等基础资源。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XX各市分站的使用功能、管理措施、角色权限、门户
3、风格等本地化需求,制定具体应用管理制度,指导本地集中采购机构或承担运行管理任务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分站运行管理,向省财政厅提出工作建议。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是XX建设运行管理机构。XX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委托搭建统一共享的全省XX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开展XX主站运行管理工作,配合各市财政部门指导分站做好运行管理。各市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各市财政部门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开展本地供应商征集入驻、分站日常运行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化需求建议,协助省采购中心完成XX分站建设
4、,配合省采购中心细化完善XX采购规则,做好XX分站运行管理,完成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或委托的工作任务。自建XX分站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综合开展分站建设改造、采购交易、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管理自建分站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并向XX主站共享基础数据和交易数据。第七条XX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开放共享”的原则。第八条XX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基础数据规范和技术、产品标准,以及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满足XX省政府采购监管交易全流程信息化要求。第九条适宜XX采购的集中采购品目纳入XX交易目录,随集中采
5、购目录和标准一同公布。根据采购人需求,经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同意,XX可将集中采购目录外常用采购品目纳入XX交易目录。第二章XX平台第十条XX建设坚持一体化和集约化思路,由省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建设、统一部署应用,为各级提供公共服务支撑,打造省域统一、分级应用、同级监管的XX平台。自建分站的,应当按照全省XX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接入全省XX。第十一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通过主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各设区的市、县(市、区)采购项目通过各市分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第十二条XX提供交易通道、综合管理、统计分析、用户支持等基本功能。综合管理包括政策落实、交易管理、商品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人管理、价
6、格管理、质量管理、诚信管理及其他确保XX采购秩序的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同意,XX可设立特色场馆,提供交易服务或供需对接服务。在XX主站设立特色场馆的需经省财政厅同意。第十四条XX平台通过对接XX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暨XX省政府采购信息公XX台),实现与各级预算管理、国库支付、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管理系统(模块)的跨层级、跨部门数据交互、资源共享。第十五条XX应当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为监督管理和公共决策提供数据服务和研判支撑。第十六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XX(分站)运行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网络故障
7、、软件故障、硬件故障、云资源故障、网络攻击、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网络安全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XX平台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收取使用费、入场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十八条网上XX供应商由厂商、代理商、电商、定点供应商等组成。厂商,是指生产制造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商品的供应商。代理商,是指销售由厂商生产制造且在本XX上架商品的供应商。电商,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面向社会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供应商。电商应当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格。定点供应商,是指根据国家或行业要求,按照采购人需求,提供定制化货物、服务或施工
8、的供应商。第十九条省采购中心对XX供应商库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定网上XX供应商管理细则。第二十条XX供应商库实行广泛入驻制。省采购中心XX各分站运行机构按照“符合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泛竞争、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行业主管部门有管理要求需通过采购程序产生入驻供应商的项目除外。第二十一条XX入驻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入驻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
9、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入驻XX,应当按照XX入驻规则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作出诚信交易、服从管理的承诺,制定良好的本地化服务方案,自愿签订入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入驻供应商应当按照XX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入驻XX期间,出现不满足前述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入驻XX等情形的,退出XX。待符合入驻条件后可重新提交入驻申请。第四章商品管理第二十五条XX商品,是指以满足采购人需求为导向,纳入XX商品库管理或通过XX进行交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十六条XX商品应当符合标准、质量优良、服务良好、价格合理。(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
10、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代理商销售的产品应当提前获得生产厂商的销售许可或代理许可;(三)电商提供的商品应当是电商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在售的自营产品;(四)应当对应XX品目分类上架,不得上架XX品目范围外商品,不得混清品目上架;(五)货物应当配置明确、市场可买、货源充足、信息完整;(六)上架商品的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七)上架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也不得高出省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合理价格,其中,电商提供
11、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八)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九)电商销售的商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人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十)定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与服务,应由本企业代理集成、自行制造建设或提供,不得转包、分包。第二十七条入驻XX的厂商和电商负责商品上架和日常信息更新维护,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第二十八条供应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XX交易业务工作,包括信息维护、订单受理、报价确认,以及商品咨询、售后服务等。第二十九条上架货物的配置参数、市场价
12、格、服务标准等信息随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或下架。第三十条XX应当对商品库实施价格和质量管理,对商品价格是否合理、商品质量是否可靠、商品渠道是否合规等进行监测。根据财政部门监管要求和XX运行情况,适时进行抽检、回访等,监测、检查、调查结果报告财政部门。第三十一条成交商品的质量和服务,必须实质性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第三十二条省采购中心应当完善商品库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督促供应商按照入驻承诺和管理要求做好商品上架、更新维护、网上报价、配送安装、履约验收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商品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退出商品库。第五章交易管理第三十三条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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