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改革进程,根据XX省水资源办法、XX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7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细则所称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和用水户用水权。其中,区域水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域可用水量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用水户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是指取用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权是指具体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
2、资源的权利。本细则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本细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使用水权的受让方。第三条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可选择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方式,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四条可交易水权包括以下部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水权管控指标和年度调控指标范围内结余的水量;(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储的水权指标;(三)办理取水许可证或
3、用水权证单位或者个人(公共供水单位除外)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水权指标;(四)拥有农业用水权的农户、集约化种植业用水大户、规模化禽畜养殖用水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自主投资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强化水资源管理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水权指标;(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内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跨设区市的水权交易;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跨县(区、市)的水权交易。第二章水权认定第六条明晰水权,推动初始水权认定,建立区域水权、取水权、用水
4、权基本明晰的水权初始认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初始水权有偿获得试点改革。第七条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统筹考虑生产用水、生态用水和预留水量的原则,立足区域实际,统筹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现状用水、节水水平、发展需求等因素,对水权进行认定。第八条区域水权的认定: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或下达的文件为认定依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等载明的可用水量是相应区域水权利边界。第九条取水权的认定:以有管辖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为认定依据,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是相应取水权利边界。第十条用水权的认定: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发放的用水权证为认
5、定依据,用水权证上载明的用水量是相应用水权利边界。用水权主要包括公共供水管网用户及农业灌区(含农村集体组织)内用户的用水权。公共管网内用户的用水权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用水户水权证(附件1)作为认定依据。推行取水量限额以上用水户开展用水权认定,取水量限额由设区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用水权可作为年度取用水计划下达的依据。农业灌区(含农村集体组织)内用户的用水权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用水户水权证作为认定依据,可参照近三年的用水计划及实际用水量或按照用水定额先进值确定其用水权。第十一条积极推行非常规水水权认定。非常规水用水户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用水户水权证,现
6、有取水户可依照取水许可审批中认定的非常规水用水量确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满足合理用水的情况下,可统筹预留部分水权,用以保障区域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用水需求。第三章平台交易第十三条具备交易条件的水权交易原则上应当进入交易平台开展交易;进行协议交易的,鼓励在交易平台公布交易信息。第十四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平台提交水权交易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流程,交易完成按要求及时报备。第十五条平台运营单位应为水权交易提供交易必要的场所和设施条件;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负责为交易双方颁发交易鉴证书。第十六条平台
7、交易一般包括挂牌、磋商、论证、审核、成交备案等。(一)挂牌由转让方(受让方)填写水权转让(受让)意向表(附件2),向交易平台申请挂牌。挂牌期限为10个工作日。(二)磋商在交易平台挂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公开磋商,形成交易意向。(三)论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需编制水权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1.区域水权交易(除设区的市范围内容水指标水权置换等特殊情形外);2.对生态环境和第三方影响较大的水权交易;3.交易情况比较复杂的取水权交易;4.其他适用于编制报告的情形。水权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水权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水源类别、受水条件、节水评价、交易用途、交易水
8、量、交易期限和价格、第三方影响等。(四)审核完成交易磋商或水权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评审后,交易双方共同提交“水权交易表”(附件3),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盖章。(五)成交备案交易双方向交易平台提交“水权交易表”,交易平台按照规则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向交易双方发放“水权交易鉴证书”,连同“水权交易表”一并作为水权交易依据;交易双方据此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七条水权交易完成后,一般要按规定进行取水许可变更,也可将水权交易鉴证书(含水权交易表)与取水许可证一并作为取用水户取水权变更的依据。需要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转让方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工作。第十
9、八条存在以下情形的,水权交易审核不予通过:(一)水量、期限超出区域水权、取水权利边界的;(二)对生态环境或第三方造成严重影响的;(三)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产业政策的;(四)其它不宜开展交易的情形。笫四章自主交易第十九条农业灌溉用水户之间可以自主开展水权交易,其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其他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需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第二十条公共供水管网内的用水户一般可通过自主交易的形式开展水权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XX:(一)交易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二)受让方为新增用水户的;(三)受让方为新增用水户且公共供水企业取水许可审批时
10、未对该用水户水资源论证的,还需对其用水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第二十一条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需签订交易协议,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平台运营单位应协助自主交易用水户在其交易平台发布水权交易信息。自主交易鉴证书可以由交易平台颁发,或者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灌就用水户签订的交易协议可以作为自主交易鉴证书的凭据。第二十二条自主交易用水户完成交易后,应向具有取水权的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五章水权收储第二十三条水权收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回购区域水权指标和取用水户水权指标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水权收储的对象主要包括:(一)闲置的水权指标;(二)政府投资实施
11、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出的水权指标;(三)受土地征用、建设项目取消等因素影响产生的空置水权指标;(四)因破产、关停以及迁出的用水户所持有的水权指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收储的水权可通过行政方式进行配置,也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交易或者作为储备水权。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行政方式,对收储的水权进行配置,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用水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各类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水资源用途的合规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第二十八条县级以
12、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一)水权转让需符合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产业政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水资源配置规划等要求的取用水户转让水权,严格限制向“三高”企业转让水权;(二)水权交易一般应在同一行业内开展,防止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三)水权交易要充分考虑水源地供水保证率、第三方影响、工程调度管理要求等因素;(四)农业水权应优先用于农业生产,严格控制农业水权向其他行业转让,在区域内农业用水得到基本满足后可向其它行业交易,转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许可水量的20%(受降雨影响的特殊年份除外);(五)在地下水超采区,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取用水户,
13、不得转让水权;(六)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再生水利用比例要求,鼓励使用非常规水。第二十九条在区域水权交易中,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在取水权交易中,取水权交易期限在转让方取水许可有效期内的,交易期满后,交易的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条开展水权交易的各方应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工业用水户和灌溉用水户明确计量断面,具备相应的监测计量设施,满足取用水权交易的监测计量需求。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在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中更新本辖区内水权交易信息。水权交易完成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将交易鉴证书及水权交易表上传至水资源管理系统,涉及纳税户的,应及时在水资源税在线监测系统更新水权转让信息。第三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对水权交易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等不规范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XX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IO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790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