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业务下的公共数据使用实务.docx
《特许经营业务下的公共数据使用实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许经营业务下的公共数据使用实务.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特许经营业务下的公共数据使用实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能否对经营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进行加工、使用与经营?例如,燃气等能源类特许经营者能否将燃气用户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区域用气群体数据产品,或根据企业用气行为形成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的数据产品:城市占道停车特许经营者能否将停车数据进行处理,输出某城区车辆相关数据集?这是公共数据合规评估实务中的乂一难题。笔者在日常合规审核过程中经常遇到,面对该类项目时律师往往依循合规评估一般企业数据的常规要求开展工作,但未更深一层探究此类数据类型的特殊性和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一、特许经营与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下称管
2、理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据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在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中对公共数据的定义,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二、数据权属与合法性基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是否有权加工、使用并经营其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首先可以考
3、虑特许经营协议中是否对数据权屈进行了相应的约定。但在实践中,过往大部分特许经营协议并未对数据的权属、使用等规则做直接、明确的约定。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协议未明确约定数据权属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如下两条分析路径:一是从资产角度考虑,具体应考虑到资产屈归屈与资产转让限制两个问题。资产权属归属方面,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的内容包括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如存在资产运营期内各类资产归属特许经营者所有的约定,特许经营者可以据此享有数据资源相关权益
4、。资产转让限制方面,实践中存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资产转让限制条款的情况,例如,未经实施方同意,禁止特许经营者转让其用于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资产。对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在形成数据产品后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数据资产转让?如果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将前述问题中的资产转让定义为:”将特许经营项目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那么特许经营者将数据资源开发成为数据产品后,不论是以API接口还是以数据集的形式进行许可或销售,均可能屈于数据权益(使用或持有权)的转移。鉴于此,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特许 经营 业务 公共 数据 使用 实务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791009.html